外籍看護與長照特別扣除額:聘僱許可函、80歲新制與看護費怎麼分
長照扣除額看的是被看護者的資格,不是付給看護多少錢。實際聘僱附聘僱許可函,在家照顧另有四類文件;80歲長者只憑身分證件申請外看,不符合列報資格。

家裡長輩請了外籍看護,報稅時有兩件事要先弄清楚:長照特別扣除額要附什麼文件?看護的薪水能不能拿去列醫藥費?第一件事,法令看的是「被看護者符不符合資格」,不是看你付了多少錢;第二件事,官方一手資料寫明的是醫藥費的範圍,看護費怎麼歸類,主要見於臺北國稅局的說法(本文引用的是二手轉述)。本文依所得稅法第17條、衛福部令,以及財政部、勞動部公布的文件整理,查證日為115年(2026年)10月16日。
這頁回答什麼,不回答什麼
- 回答:實際聘僱外籍看護,或沒聘僱但符合聘僱資格的長輩,長照特別扣除額要附哪些文件;勞動部放寬80歲長者申請外籍看護之後,扣除額有沒有跟著放寬;看護費能不能列醫藥費(官方一手資料與二手轉述各到哪裡,文中分開標示)。
- 不回答:外籍看護怎麼申請、費用多少、仲介怎麼挑(屬勞動部業務);長照2.0服務怎麼申請(見衛福部長照專區);也不替任何個案判斷是否符合資格。
- 年度:長照特別扣除額自114年1月1日起每人每年18萬元。114年度指2025年所得、2026年5月申報(申報期已過);115年度指2026年所得、2027年5月(民國116年5月)申報,兩個年度金額都是18萬元。
- 法規版本:所得稅法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修正日期為115年9月11日,整編資料截止日為115年10月8日,法規沒有廢止標記;第17條在114年12月26日與115年9月11日兩度修正公布,本文引用的是查證當日的現行文字。
- 函令版本:另引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綜合所得稅節稅手冊》伍、扣除額篇(115年10月7日更新)。函釋引用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114年版所得稅法令彙編」(收錄至114年9月2日)。彙編凡例寫明,經明令廢止或與新修正法規不符的函釋「自應不再適用」;本文另查了「內地稅新頒令釋」,以「看護」「長期照顧」「長照」「身心失能」「無謀生能力」為關鍵字沒有找到與本文相關的新令,但不排除漏查。
先看條文:18萬是定額,資格看被看護者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全國法規資料庫列為特別扣除額第7小目)規定:自114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18萬元。
這句話有三個重點(另外,108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的金額是每人每年12萬元,見衛福部問答集;舊資料上的12萬元不適用於114年度以後):
- 對象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也就是你、你的配偶,或你列報為受扶養親屬的人。
- 資格由衛福部公告。現行公告是衛福部113年3月26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644號令,第二點把符合資格的人分成三類,外籍看護屬於第一類:「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 金額是「每人每年」18萬元的定額。衛福部問答集在說明長照服務收據時寫「因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係採定額扣除」,所以課稅年度任一張收據即可、不須收集全部單據。條文本身也只寫「每人每年扣除十八萬元」,沒有任何依實際支出計算的字眼,所以扣除額不是依你付給看護多少錢來算。
上面那個法規名稱,在勞動部114年12月30日修正時,由「……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改為「……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載明原名稱與新名稱)。衛福部令與財政部文件仍用舊名稱,本文簡稱「審查標準」,兩者指同一部法規。
「得聘僱外籍看護」是資格,不是一定要雇人
衛福部令的字面是「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被看護者要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
| 款 | 條件 |
|---|---|
| 第1款 |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附表二列有14項,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 |
| 第2款 | 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專業評估:未滿80歲,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80歲以上,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85歲以上,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 |
| 第3款 | 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7條及第9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 |
| 第4款 | 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症或病況 |
財政部賦稅署114年12月23日新聞稿的附表,把符合這項資格的人分成兩種:「實際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和「在家自行照顧者」。臺北國稅局115年5月8日新聞稿也寫,符合外看資格的被看護者「包含實際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及在家自行照顧者2種類型」。
實際聘僱外籍看護:附課稅年度有效的聘僱許可函
財政部附表(財政部賦稅署114年12月23日新聞稿附件)寫的應檢附文件是:課稅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稅務入口網問答1209也寫:實際聘僱外籍看護工者,須檢附課稅年度有效的聘僱許可函影本(問答以114年度為例)。
「課稅年度有效」在年中換發、續聘或中途終止時怎麼認定,官方文件沒有進一步說明,本文不代為臆測,請洽國稅局。
另外,財政部說明,國稅局已向衛福部、勞動部等單位蒐集長照扣除額資料:申報期間查調或下載的扣除額資料如果已經包含這一項,可以直接申報,不必再附證明文件;查不到、但你符合資格的,要自行新增列報並附文件(臺北國稅局115年5月8日新聞稿,衛福部問答集也有相同說明)。
沒有聘僱、在家自行照顧:四類文件
沒有實際聘僱外籍看護、但被看護者符合上面審查標準資格,財政部附表列了四種情形,各有各的文件:
| 情形 | 應檢附文件 |
|---|---|
| 符合可聘僱外看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 | 課稅年度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 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並符合聘僱外看資格 | 課稅年度有效(指開立日起1年期間含括課稅年度)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 |
| 符合長照申請及給付辦法,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日間照顧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 | 連續6個月(每個月至少1次)使用這些服務(不含社區式交通接送)的繳費收據影本,或地方政府開立的照顧服務紀錄證明 |
| 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症或病況 | 課稅年度有效(指開立日起1年期間含括課稅年度)之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病症屬公告項次第2項至第7項者,另附效期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 |
幾個細節:
-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衛福部問答集說明不必另附巴氏量表。
- 勞動部114年7月31日勞動發管字第1140511021A號公告(114年8月1日生效)列出13項病症或病況,其中第1項至第9項限年齡滿70歲以上,第2項至第7項需檢附效期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名單包含癌症分期、數種血液惡性疾病、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且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以及經神經科或精神科診斷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者等。本文不判斷任何人是否符合,請以公告原文與醫師診斷為準。
- 第三種情形,衛福部問答集的文字是「課稅年度(含)前」連續6個月,每個月至少1次;問答集在這一類另加了「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2至第8級」的條件,財政部附表與稅務入口網沒有這個字樣。兩者的差異官方沒有說明,以國稅局審核為準。
- 衛福部問答集的外看資格表另列了「已取得勞動部核發之招募許可函者」,要附課稅年度有效(指招募許可函發文日起9個月期間含括課稅年度)的招募許可函影本;財政部附表、稅務入口網問答1209與《綜合所得稅節稅手冊》都沒有列這一類。兩份文件不完全一致,官方沒有說明差異原因,實際以國稅局審核為準。
年滿80歲新制:只憑身分證件申請,不符合列報資格
勞動部114年7月30日修正發布審查標準第18條,現行第3項寫:前二項以外之年齡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雇主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這項放寬沒有連動到稅。財政部附表註記,引述衛福部114年9月17日衛部顧字第1141962710號函:僅依被看護者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外籍看護工,不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適用資格;身心失能者須符合財政部附表「在家自行照顧」的四類情形之一、長照服務使用,或機構入住這幾條路徑之一,才可列報。也就是說,這種只憑身分證件申請來的聘僱許可函,本身不能當作長照扣除額的證明。稅務入口網問答1209也有同樣說明,衛福部問答集更明白寫:長照特別扣除額適用對象,不包括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規定、第1項以外年滿80歲被看護者得申請聘僱者。
要注意的是,年滿80歲的長者仍然可能依第1項第2款(經醫療機構團隊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取得資格,那是第1項的路徑,與第3項不同。
看護費可以列醫藥費嗎?
所得稅法第17條對「醫藥及生育費」的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得扣除。
財政部101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100176690號令對長期照護的情形另作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得依第17條列舉扣除。稅務入口網問答1232(115年4月10日更新)與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綜合所得稅節稅手冊》伍、扣除額篇(115年10月7日更新)第五點(一)1也有相同的說明。這則令講的是「付給醫療院所的醫藥費」,自101年7月6日起適用。
至於付給看護的費用,臺北國稅局111年11月的新聞稿(以下為〔二手轉述〕:本文查證時,該局網站上這則新聞稿的原網址已無法開啟,只能引用工商時報2022年11月29日報導)說:「相關長照費用非屬醫藥費支出,並無『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之適用」;實務上有人把看護費收據列為醫藥費而被剔除補稅,並舉例一名納稅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77萬餘元,其中8萬元是母親的看護費,被剔除,之後依補提的身心障礙證明認列長照特別扣除額。報導沒有寫那位看護是外籍或本國籍。所以本文只把它當作臺北國稅局的說法,不當作一手規定;一手規定能確定的,是醫藥及生育費限於付給上述醫療院所的醫藥費。
本文查到的官方資料中,沒有把外籍看護薪資另列為綜合所得稅扣除項目的規定;仲介費、機票等其他費用是否可扣,官方資料也沒有談,本文不代為判斷。
排富與申報前檢查
長照特別扣除額有排富規定(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用長照特別扣除額,也不適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一)經減除這兩項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第15條第2項計算的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二)依第15條第5項選擇股利及盈餘合計按28%稅率分開計算;(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的扣除金額(稅務入口網寫114年度為750萬元)。排富怎麼判斷,見使用長照服務也能報長照特別扣除額?;站內另有簡要整理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18 萬。
申報前可以照這個順序檢查:
- 先查調:申報期間查國稅局的扣除額資料,已有長照扣除額就不必再附文件。
- 查不到時,確認被看護者屬於「實際聘僱」或「在家自行照顧」哪一種,備齊對應文件。
- 確認文件的「課稅年度有效」,聘僱許可函看有效期間,診斷證明書看開立日起1年是否含括課稅年度。
- 確認這位長輩是你、配偶或你列報的受扶養親屬;兄弟姊妹之間如何列報,見兄弟姊妹誰可以報扶養父母。
- 依臺北國稅局的說法(〔二手轉述〕),看護費收據不屬醫藥費;付給醫院、診所、特約院所的醫藥費收據才依醫藥費的規則處理,並選擇列舉扣除額(標準或列舉的取捨見標準扣除額還是列舉扣除額)。長照特別扣除額是特別扣除額,採標準或列舉扣除額都可以申報(衛福部問答集引財政部說明)。
機構入住的情形見家人住護理之家或養護機構。
常見問題
沒有請外籍看護,也能報長照特別扣除額嗎?
可以,但要符合資格。衛福部令寫的是「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不要求一定實際聘僱。沒有聘僱的話,要提出財政部附表所列的四類文件之一(身心障礙證明、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連續6個月長照服務收據或紀錄、符合公告病症的醫師診斷證明書)。另外,已使用長照服務的人可以走長照服務的資格(見使用長照服務也能報長照特別扣除額?),入住機構的人走機構入住的資格(見家人住護理之家或養護機構)。
看護的薪水可以列醫藥費嗎?
一手規定能確定的是:醫藥及生育費限於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的醫藥費。看護薪水算不算醫藥費,依臺北國稅局的說法(〔二手轉述〕,原新聞稿網址已失效),長照費用非屬醫藥費支出,其餘長照費用屬長照特別扣除範疇;長照特別扣除額是每人每年18萬元的定額,前提是被看護者符合資格。本文查到的官方資料沒有把看護薪資另列為扣除項目,也沒有逐字寫明外籍看護薪資的歸類。
長輩年滿80歲,用身分證就能申請外籍看護,這樣就能報扣除額嗎?
不能只憑這一點。財政部附表與稅務入口網都說,僅依被看護者身分證明文件申請外籍看護工,不符合長照特別扣除額適用資格;須另外符合在家自行照顧的四類情形之一、長照服務使用,或機構入住。
聘僱許可在年中到期或換發,要附哪一份?
官方文件只寫「課稅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年中換發、續聘或中途終止時要附哪一份,官方沒有說明,本文不代為臆測,請洽國稅局。
聘僱許可函遺失了怎麼辦?
衛福部問答集說明,證明文件遺失請洽核發單位申請補發,聘僱許可函請洽勞動部。問答集引述勞動部資料:補發聘僱許可函或接續聘僱許可函,每件審查費100元;以網路傳輸申請的審核期間為勞動部收受案件次日起7個工作日,書面送件為收受案件起12個工作日。申請方式與表單請見勞動部公告。
家裡有兩位長輩都符合,可以各扣一次嗎?
條文寫「每人每年扣除十八萬元」,字面上是依符合資格的人數計算,每位符合的人各一份。但排富規定看的是整個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不是看個別長輩,只要排富情形成立,這項扣除額就不適用。兄弟姊妹分別列報不同長輩,或誰列報哪一位的分配,官方沒有就長照扣除額另作說明,請洽國稅局。
本文為一般性整理,不構成個案稅務建議;資格、文件與年度金額每年可能調整,請以國稅局最新說明為準。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長照服務請撥衛福部長照專線1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