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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費、生育費可以報扣除嗎?所得稅法第17條:限公立、健保特約或財政部認定醫院,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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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病、生產、月子期間的醫療收據能不能報稅:醫院資格、保險理賠要扣掉,以及月子中心費用的判斷方式。

醫藥費、生育費可以報扣除嗎?所得稅法第17條:限公立、健保特約或財政部認定醫院,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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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條文

〔官方〕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三個判斷

  1. 付給誰:〔官方〕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的醫院。
  2. 對象:〔官方〕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推論〕和保險費不同,這裡寫的是受扶養親屬,不限直系。
  3. 保險給付:〔官方〕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自然產自付醫療費4萬元,商業保險理賠1.5萬元:可列舉2.5萬元。

月子中心費用

〔推論〕產後護理機構是否屬於上述醫院、收費項目是否屬醫藥費,條文沒有直接寫;請持收據向國稅局確認。

準備(本文建議)

保留醫療院所開立的收據正本或電子資料、保險理賠明細;醫藥費屬列舉扣除,要和標準扣除額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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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所得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醫藥及生育費
    • 修正日期民國1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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