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政治獻金可以抵稅嗎?政治獻金法第19條:個人列舉扣除,上限綜合所得總額20%且不超過20萬元
政治獻金法第19條: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可扣除總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且不得超過20萬元;未取得受贈收據、違法捐贈、已返還或繳庫、對未登記為候選人者,以及對得票率未達1%政黨之捐贈,不適用。第18條: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不得超過1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合計不得超過30萬元。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可以扣多少(第19條第1項)
〔官方〕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
〔推論〕兩個上限同時適用,取較低者;而且是以申報戶計算,不是每人各20萬元。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全戶綜合所得總額80萬元,捐了25萬元政治獻金:20%是16萬元,低於20萬元,所以最多扣16萬元。
〔本文自行計算〕全戶綜合所得總額200萬元,捐了25萬元:20%是40萬元,但總額上限20萬元,最多扣20萬元。
〔推論〕列舉扣除要和標準扣除額比較,選較高的一種;政治獻金扣除只有在選列舉時才有用。
哪些不能扣(第19條第3項)
〔官方〕一、未取得受贈收據。二、違反第7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12條、第14條、第17條或第18條規定之捐贈。三、捐贈之政治獻金經依第15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四、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但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死亡者,不在此限。五、對得票率均未達百分之一之政黨之捐贈。
〔推論〕第4款的意思是,捐給最後沒有登記參選的人,就不能扣除。
個人捐贈上限(第18條)
〔官方〕個人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推論〕超過第18條上限的捐贈,屬第19條第3項第2款,不能列舉扣除。
申報前(本文建議)
- 保存受贈收據
- 確認受贈的擬參選人最後有登記為候選人
- 稅務問題撥0800-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