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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多少要扣遺產稅?帳戶餘額、生前提領與死亡前2年贈與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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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稅務喵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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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存款在遺產稅裡最容易出問題的,是死亡前領出來的錢和轉給家人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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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超過多少會被扣遺產稅?」這個問題沒有單一答案。遺產稅不對存款另設門檻,死亡日帳戶裡的每一塊錢都要列入遺產總額,再和房屋、股票等財產加總,減掉免稅額與扣除額後才知道有沒有稅。

比帳戶餘額更容易出錯的,是死亡前的資金移動:重病時領出來的現金、生前轉給子女的錢。以下依時間順序,把存款在遺產稅上的四種情況拆開說明。

死亡日的帳戶餘額:全數列入遺產總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4 條規定,遺產總額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全部財產。存款以死亡日的餘額計算,申報時附死亡日存款餘額證明書、存摺影本或存單影本。

分散在多家銀行、郵局、電子支付帳戶的錢都要算。國稅局的金融遺產單一窗口查詢以死亡日為基準日,可以一次把各機構的資料調出來。

存款是否會讓整筆遺產超過門檻,要看全部財產與家庭組成,對照方法見遺產稅免稅額與門檻

生前領出的現金:沒花掉就還是遺產

錢從帳戶領出來,並不會因此離開遺產。財政部列舉應申報的財產時,現金與存款並列;死亡時手上或家中還留著的現金,一樣要申報。

施行細則第 13 條針對重病期間另有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有提領存款、舉債或出售財產,繼承人不能證明這些錢的用途者,仍應列入遺產課稅。例如家人拿提款卡或存摺代領,事後說不清錢去了哪裡,就屬於這種情形。

建議做法是把這段期間的支出憑證留下來,例如醫療費、看護費、住院費用的收據,申報時能對應到提領紀錄。無法說明用途的部分,就依規定列入遺產。

死亡前 2 年內轉給家人的錢:視為遺產

第 15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下列親屬的財產,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

受贈人是否併入遺產
配偶併入
子女、孫子女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併入
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併入
上述親屬的配偶,例如媳婦、女婿併入
非親屬的朋友、其他親戚不在第 15 條範圍

第 15 條沒有排除在贈與稅免稅額內的贈與,所以這 2 年內送出的財產,即使當時不必繳贈與稅,也要併入。假設例:父親在過世前 1 年轉帳 200 萬元給兒子,低於當年贈與稅免稅額 244 萬元,不必繳贈與稅;但父親在 2 年內過世,這 200 萬元仍要加回遺產總額。

修法後:這部分的稅由受贈人負擔

2026 年 9 月修正的第 6 條第 3 項規定,死亡前 2 年內贈與、併入遺產總額的財產,依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計算出的遺產稅額,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

也就是說,拿到贈與的家人要為這部分稅額負責,不再由全體繼承人用遺產去繳。受贈時已繳的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利息,可以依第 11 條第 2 項從遺產稅中扣抵,以增加的稅額為限。

這筆贈與若在生前已依限申報贈與稅,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漏列,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14 條第 4 款可免罰(完全沒有依限申報遺產稅的情形,則是第 13 條第 3 款),但稅還是要補。贈與稅本身的規定見贈與稅免稅額與申報

過世後領存款、用存款繳稅

第 40 條規定,繼承人提取被繼承人的存款時,應先通知主管稽徵機關會同點驗、登記。存款要辦繼承移轉,一般要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財政部函釋規定,餘額在 20 萬元以下者可免附,但仍要列入遺產申報。

遺產稅核定後手頭現金不足,也能直接動用遺產裡的存款。第 30 條採多數決:人數與應繼分都過半,或應繼分超過三分之二的繼承人同意,即可提出申請,國稅局在應納稅額範圍內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再到銀行辦理轉帳繳稅。

其他容易併在一起問的財產

被繼承人擔任要保人的保單、身故保險金是否算遺產,規則與存款不同,見身故保險金與遺產稅。房屋土地用公告價格計算,見房屋土地遺產怎麼估價。全部財產怎麼加總、減除,見遺產稅怎麼算

常見問題

帳戶只有幾萬元,也要申報嗎?

要。被繼承人遺有財產,不論金額大小都應申報遺產稅。存款餘額在 20 萬元以下者,提領時可免附證明書,但申報義務不變。

生前每年贈與子女都在免稅額內,過世後會被追嗎?

會。第 15 條沒有排除在贈與稅免稅額內的贈與,死亡前 2 年內贈與上述親屬的財產都要併入遺產總額。超過 2 年的贈與不在第 15 條範圍內。

重病期間領的錢拿去繳醫藥費,要怎麼證明?

依施行細則第 13 條,繼承人要能證明提領款項的用途。保留醫療、看護等支出單據,申報時與提領紀錄對應,是最直接的方式;能否認列以國稅局審核為準。

父母生前把錢轉給媳婦,也會被算進去嗎?

會。第 15 條的範圍包括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媳婦、女婿在內,死亡前 2 年內受贈的財產都要併入遺產總額。

生前資金往來較多、一時整理不出流向時,可以先撥國稅局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詢問,或請會計師協助比對帳戶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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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遺產及贈與稅法(民國 115 年 9 月 11 日修正公布)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第14條:遺產總額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全部財產
    • 第15條: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
    • 第6條第3項:併入遺產總額之受贈財產按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以受贈財產為限
    • 第11條第2項:併入之贈與財產已納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扣抵
    • 第40條:繼承人提取被繼承人存款或開啟保管箱時應先通知主管稽徵機關會同點驗、登記
    • 第42條:辦理遺產產權移轉登記時應檢附稅款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副本
    • 第30條第7項:以被繼承人所遺金融機構存款繳納遺產稅,得由繼承人多數決同意提出申請
  2.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第13條: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繼承人不能證明其用途者,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 第6條:第11條第2項所稱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包括免稅贈與之財產(扣抵計算)
  3. 3111 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那些文件?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2026-09-24
    • 申報存款遺產要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存款餘額證明書或存摺影本或存單影本
  4. 3201 那些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2026-09-24
    • 現金、存款等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均應合併申報;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和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亦應合併申報
  5. 存款餘額在20萬元以下之繼承移轉免附繳清或免稅證明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2026-09-24
    • 存款餘額在20萬元以下者,繼承移轉或提領時可免附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但仍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6.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4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第14條第4款:短漏報財產屬應併入遺產之死亡前贈與財產,該財產已於贈與稅申報期限內申報或已核課贈與稅者,免予處罰
  7.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3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第13條第3款:未依限申報遺產稅而未申報財產屬應併入遺產之死亡前贈與財產,該財產已於贈與稅申報期限內申報或已核課贈與稅者,免予處罰
  8. 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快速又方便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 2026-09-24
    • 高雄國稅局舉例:應納稅額250萬元、遺產存款400萬元,符合多數決同意者於應納稅額範圍內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持向金融機構轉帳繳稅
  9. 公告115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財政部賦稅署 · 2026-09-24
    • 115年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
  10. 稽徵機關單一窗口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作業要點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2026-09-24
    • 金融遺產查詢基準日為被繼承人死亡日,資料種類包括存款、電子支付帳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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