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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夜總會的營業稅比較高嗎?營業稅法第12條: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15%,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25%;第11條:銀行保險本業5%,其他金融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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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2條: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為15%,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為25%;第11條:銀行業、保險業經營本業銷售額稅率5%,保險業再保費收入1%,其他金融業本業銷售額2%,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10條稅率。

酒店、夜總會的營業稅比較高嗎?營業稅法第12條: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15%,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25%;第11條:銀行保險本業5%,其他金融業2%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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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特種飲食業(第12條)

〔官方〕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2條: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

  • 〔官方〕第1款:「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 〔官方〕第2款:「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推論〕一般咖啡廳屬一般營業人;有陪侍服務的咖啡廳才是第2款的特種飲食業。看的是營業型態,不是招牌名稱。

金融保險業(第11條)

〔官方〕第11條第1項: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

  • 〔官方〕第1款:「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稅率。」
  • 〔官方〕第2款: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稅率為百分之一。
  • 〔官方〕第3款:「前二款以外之銷售額稅率為百分之二。」

〔官方〕第10條:「營業稅稅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

和一般營業人有什麼不同

〔推論〕一般營業人是銷項減進項的加值型;第11條、第12條是依銷售額直接乘稅率計算,進項的營業稅不能用來扣。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有陪侍服務的酒吧當期銷售額200萬元:200萬×25%=50萬元。

〔本文自行計算〕有娛樂節目的餐飲店當期銷售額200萬元:200萬×15%=30萬元。

〔本文自行計算〕證券業本業銷售額1,000萬元:1,000萬×2%=20萬元。

金融業特別準備金(第11條第3項)

〔官方〕第11條第3項: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款稅率百分之二以內之稅款,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

〔推論〕這是稅款用途的規定,條文寫到113年12月31日止,不影響第1項的稅率。

和娛樂稅

〔推論〕舞廳、高爾夫球場等另有地方稅的娛樂稅,與營業稅是不同的稅,可參考本站娛樂稅文章。

營業型態改變時(本文建議)

  • 改為有陪侍服務或娛樂節目前,先向國稅局確認適用稅率
  • 個案可撥0800-000-321洽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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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0條
    • 第11條
    • 第12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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