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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進項大於銷項,溢付的稅可以退嗎?營業稅法第39條:外銷零稅率、取得固定資產、註銷登記的溢付稅額可退還,其他留抵以後應納稅額

首次發布: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第39條第1項: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之溢付稅額,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第2項:其他溢付稅額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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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溢付是怎麼來的(第15條)

〔官方〕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推論〕進項稅額比銷項稅額多,差額就是溢付稅額。

可以退的三種(第39條第1項)

〔官方〕第39條第1項:營業人申報之下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

  • 〔官方〕第1款:「因銷售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 〔官方〕第2款:「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 〔官方〕第3款:「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其他的留抵(第39條第2項)

〔官方〕第39條第2項:「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

〔推論〕留抵就是先放著,下一期以後有應納稅額時再扣;不會直接退現金。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買設備:當期銷項稅額3萬元,一般進項稅額2萬元,另買機器設備進項稅額15萬元。合計溢付=3萬-2萬-15萬=-14萬元;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可申請退還。

〔本文自行計算〕外銷:當期內銷銷售額100萬元(銷項5萬元)、外銷零稅率銷售額400萬元,進項稅額20萬元,溢付15萬元。屬因銷售零稅率貨物而溢付,可依第1款申請,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

〔本文自行計算〕庫存進貨多:當期銷項5萬元、進項8萬元,溢付3萬元,不屬第1項三種情形,留抵下一期。

零稅率是什麼(第7條)

〔官方〕第7條: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等,其營業稅稅率為零。

申報時(本文建議)

  • 固定資產的進項發票另外整理,申報時分開填列
  • 準備歇業註銷時,記得結清溢付稅額
  • 每兩個月的申報期限可參考本站營業稅申報文章
  • 個案可撥0800-000-321洽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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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7條
    • 第15條第1項
    • 第39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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