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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過了5年就不用繳?稅捐稽徵法第23條:徵收期間5年,但已移送執行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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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稅務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稅法與官方規定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欠稅的徵收期間5年怎麼算、哪些情形會延後起算或扣除期間,以及已移送執行後另有5年執行期間。

欠稅過了5年就不用繳?稅捐稽徵法第23條:徵收期間5年,但已移送執行的不在此限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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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23條第1項)

〔官方〕「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

〔官方〕但書:「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起算與扣除

  1. 〔官方〕第2項:有第10條(天災延期)、第25條、第26條(延期或分期)至第27條情事者,自各該變更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2. 〔官方〕第3項:依第39條暫緩移送執行或其他法律停止執行者,計算時扣除暫緩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已移送執行之後(第23條第4項)

〔官方〕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五年內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該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繳納期間於2026年11月30日屆滿:徵收期間自2026年12月1日起算5年,至2031年11月30日屆滿。若在此之前已移送執行,就不適用「不得再行徵收」,改依第4項計算執行期間。

和核課期間不同(本文建議)

〔推論〕核課期間(第21條)是還能不能核定稅額,徵收期間(第23條)是核定後還能不能收。兩者分開計算,不要把收到稅單前的時間算進徵收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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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稅捐稽徵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21條
    • 第23條第1項至第4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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