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稅單怎麼辦?稅捐稽徵法第35條: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覺得稅單算錯:復查的30日怎麼算、郵寄以郵戳為準、遲誤期間的回復原狀,以及2個月未決定可直接訴願。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期限(第35條第1項)
- 〔官方〕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 〔官方〕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 〔官方〕以公告代替送達者:依第1項第3款、第4款,自公告所載繳納期間屆滿或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日期怎麼認定(第35條第2項)
〔官方〕「前項復查之申請,以稅捐稽徵機關收受復查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但交由郵務機構寄發復查申請書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遲誤期間(第35條第3項)
〔官方〕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遲誤者,於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復查;「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
機關的決定期限(第35條第4項、第5項)
〔官方〕稽徵機關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作成復查決定;期間屆滿仍未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地價稅繳納期間至2026年11月30日:復查期限自12月1日起算30日,到12月30日。12月30日交郵局寄出,以郵戳日期為準。
準備(本文建議)
申請書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並附證明文件;先繳或不繳的影響、是否需提供擔保,請在提出前向稽徵機關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