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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稅單怎麼辦?稅捐稽徵法第35條: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首次發布:

覺得稅單算錯:復查的30日怎麼算、郵寄以郵戳為準、遲誤期間的回復原狀,以及2個月未決定可直接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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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期限(第35條第1項)

  1. 〔官方〕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2. 〔官方〕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3. 〔官方〕以公告代替送達者:依第1項第3款、第4款,自公告所載繳納期間屆滿或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日期怎麼認定(第35條第2項)

〔官方〕「前項復查之申請,以稅捐稽徵機關收受復查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但交由郵務機構寄發復查申請書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遲誤期間(第35條第3項)

〔官方〕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遲誤者,於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復查;「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

機關的決定期限(第35條第4項、第5項)

〔官方〕稽徵機關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作成復查決定;期間屆滿仍未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地價稅繳納期間至2026年11月30日:復查期限自12月1日起算30日,到12月30日。12月30日交郵局寄出,以郵戳日期為準。

準備(本文建議)

申請書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並附證明文件;先繳或不繳的影響、是否需提供擔保,請在提出前向稽徵機關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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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稅捐稽徵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35條第1項至第5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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