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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資料誰可以查?稅捐稽徵法第33條:稽徵人員應絕對保守秘密,只有本人、繼承人、代理人等8類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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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本人或其繼承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稽徵機關、監察機關、受理稅務訴願訴訟機關、依法調查稅務案件機關、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外,應絕對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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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原則:絕對保密(第33條第1項)

〔官方〕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

  1. 〔官方〕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2. 〔官方〕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3. 〔官方〕稅捐稽徵機關。
  4. 〔官方〕監察機關。
  5. 〔官方〕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6. 〔官方〕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7. 〔官方〕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8. 〔官方〕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統計研究的例外(第2項)

〔官方〕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學校與教研人員、學術研究機構與研究人員、民意機關與民意代表等為統計、教學、研究與監督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且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取得資料者的義務(第3項)

〔官方〕第1項第4款至第8款之人員及機關,對稅捐稽徵機關所提供之資料,不得另作其他目的使用;如有洩漏情事,準用第43條第3項洩漏秘密之規定。

實際意義(推論)

〔推論〕家人、房東或一般債權人,不能直接向國稅局查你的所得;債權人要先取得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辦理家人過世後的稅務,繼承人屬第1款,可以申請。

準備(本文建議)

  • 委託他人查詢時,出具書面授權
  • 繼承人查詢時準備死亡證明與繼承關係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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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稅捐稽徵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33條第1項至第3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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