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天災或經濟困難繳不出稅怎麼辦?稅捐稽徵法第26條:繳納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最長3年
稅捐稽徵法第26條、第27條: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經濟弱勢者,得在納稅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最長3年;核准後任一期未繳,稽徵機關限10日內一次繳清,逾期移送強制執行。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26條第1項)
〔官方〕「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官方〕同條第2項規定,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及實施方式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關鍵是時間點
〔推論〕條文寫的是「於規定納稅期間內」申請,所以要在繳款書的繳納期限屆滿前提出;過了期限才申請,就不是第26條的情形。
〔官方〕第20條但書另規定,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依第26條、第26條之1規定期間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核准後漏繳一期(第27條)
〔官方〕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應納稅額36萬元,核准分36期:每期1萬元。若第5期未繳,剩下的32萬元會被要求10日內一次繳清。
準備(本文建議)
- 先確認繳款書上的繳納期限
- 備妥災損或經濟弱勢的證明文件
- 向開單的稽徵機關(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詢問申請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