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地震耽誤繳稅怎麼辦?稅捐稽徵法第10條: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延長繳納期間並公告
天災事變遇上繳稅期限:第10條延長繳納期間的條件與公告、和第26條延期分期的差別,以及徵收期間怎麼起算。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10條)
〔官方〕「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延長其繳納期間,並公告之。」
三個重點
- 〔官方〕事由:天災、事變。
- 〔官方〕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決定,並以公告方式延長。
- 〔推論〕條文用「得」,不是自動延長;以稽徵機關公告的範圍與新期限為準。
和第26條不同
〔官方〕第26條是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經濟弱勢,於規定納稅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最長三年。〔推論〕第10條是機關公告的普遍延長;第26條是個人申請,兩者可分開看。
徵收期間
〔官方〕第23條第2項:有第10條情事者,徵收期間自變更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原繳納期限11月30日,稽徵機關公告延至12月15日:12月15日前繳納不加徵滯納金;12月16日起才依第20條每逾三日加徵1%。
準備(本文建議)
災後先上財政部或地方稅務局網站查公告;不在公告範圍內但確實受災者,另依第26條在期間內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