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簿不全被國稅局推計課稅?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4條:要書面敘明依據,已盡協力義務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4條:課稅基礎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稅捐稽徵機關得推計課稅,並應以書面敘明推計依據及計算資料;推計有二種以上方法時,應依最能切近實額之方法為之;納稅者已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者,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什麼時候可以推計(第14條第1項)
〔官方〕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基礎,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為維護課稅公平原則,得推計課稅,並應以書面敘明推計依據及計算資料。
〔推論〕前提是先調查。帳上資料能確定所得或成本時,條文沒有讓稽徵機關跳過實際資料直接推計。
方法怎麼選(第14條第2項、第3項)
〔官方〕推計課稅,應斟酌與推計具有關聯性之一切重要事項,依合理客觀之程序及適切之方法為之。
〔官方〕推計,有二種以上之方法時,應依最能切近實額之方法為之。
〔推論〕如果你手上有進貨單、銀行流水等資料,可以主張某個方法比機關採用的方法更接近實際金額。
推計和罰鍰分開看(第14條第4項)
〔官方〕納稅者已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
〔推論〕已按時提示帳簿、回覆函查,仍因資料本身不足被推計時,補稅可能照算,但不得用推計出來的數字再開罰。
舉例
〔本文自行計算〕機關推計某年營業收入300萬元,你提出全部進貨與銷貨紀錄,主張實際收入為240萬元;差額60萬元就是復查時要說明的範圍。
收到推計核定後(本文建議)
- 先看核定書有沒有寫推計依據與計算資料
- 列出你已配合的事項與日期,證明有盡協力義務
- 在復查期限內提出資料與另一種計算方法
- 稅務問題撥0800-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