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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簿不全被國稅局推計課稅?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4條:要書面敘明依據,已盡協力義務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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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稅務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稅法與官方規定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4條:課稅基礎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稅捐稽徵機關得推計課稅,並應以書面敘明推計依據及計算資料;推計有二種以上方法時,應依最能切近實額之方法為之;納稅者已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者,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

帳簿不全被國稅局推計課稅?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4條:要書面敘明依據,已盡協力義務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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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什麼時候可以推計(第14條第1項)

〔官方〕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基礎,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為維護課稅公平原則,得推計課稅,並應以書面敘明推計依據及計算資料。

〔推論〕前提是先調查。帳上資料能確定所得或成本時,條文沒有讓稽徵機關跳過實際資料直接推計。

方法怎麼選(第14條第2項、第3項)

〔官方〕推計課稅,應斟酌與推計具有關聯性之一切重要事項,依合理客觀之程序及適切之方法為之。

〔官方〕推計,有二種以上之方法時,應依最能切近實額之方法為之。

〔推論〕如果你手上有進貨單、銀行流水等資料,可以主張某個方法比機關採用的方法更接近實際金額。

推計和罰鍰分開看(第14條第4項)

〔官方〕納稅者已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

〔推論〕已按時提示帳簿、回覆函查,仍因資料本身不足被推計時,補稅可能照算,但不得用推計出來的數字再開罰。

舉例

〔本文自行計算〕機關推計某年營業收入300萬元,你提出全部進貨與銷貨紀錄,主張實際收入為240萬元;差額60萬元就是復查時要說明的範圍。

收到推計核定後(本文建議)

  • 先看核定書有沒有寫推計依據與計算資料
  • 列出你已配合的事項與日期,證明有盡協力義務
  • 在復查期限內提出資料與另一種計算方法
  • 稅務問題撥0800-0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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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4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05月28日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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