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要約談調查,我有哪些權利?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第12條:書面通知、可帶代理人、可錄音錄影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2條:稽徵機關調查前,除通知將無法達成目的外,應以書面通知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被調查者有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到場前得拒絕陳述;告知後得自行或要求就到場調查過程錄影、錄音。第11條:課稅或處罰之要件事實由稽徵機關負證明責任,核課或處罰前應給予事先說明之機會。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先收到書面通知(第12條第1項)
〔官方〕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於進行調查前,除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
〔推論〕通知上寫的事由與範圍,就是這次調查的界線,可以先看清楚再準備資料。
可以帶代理人或輔佐人(第12條第1項後段、第2項)
〔官方〕第12條第1項後段:被調查者如委任代理人,該代理人應於接受調查或備詢時,出具委任書。
〔官方〕第12條第2項:被調查者有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並得於其到場前,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
〔官方〕但書:代理人或輔佐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逾時到場或未到場者,不在此限。
可以錄音錄影(第12條第3項)
〔官方〕被調查者得於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自行或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就到場調查之過程進行錄影、錄音,稅捐稽徵機關不得拒絕。
〔官方〕但書:有應維持稅捐調查秘密性之正當理由,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證明責任與事先說明(第11條)
〔官方〕第11條第2項:稅捐稽徵機關就課稅或處罰之要件事實,除法律別有明文規定者外,負證明責任。
〔官方〕第11條第4項:稅捐稽徵機關為稅捐核課或處罰前,應給予納稅者事先說明之機會。但有行政程序法第103條或行政罰法第42條但書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官方〕第11條第5項:課稅或處罰除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7條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
到場前準備(本文建議)
- 依通知範圍整理資料,範圍外的事項可以先問清楚
- 決定是否委任代理人,並準備委任書
- 要錄音錄影時,先告知承辦人
- 稅務問題撥0800-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