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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談不攏,可以找誰?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0條保護官,加上第13條復查後申請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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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0條: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專人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稅捐爭議之溝通協調、受理申訴陳情、於納稅者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第13條: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後,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與核課、裁罰有關資料,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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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保護官做哪4件事(第20條第1項)

〔官方〕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設置專人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

  • 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
  • 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
  • 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 四、每年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之工作成果報告

〔官方〕第20條第2項:保護官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得為必要之調查。第3項:保護官得由外部專家學者擔任。

去哪裡找保護官

〔官方〕第20條第4項:稅捐稽徵機關應將保護官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報財政部備查,並於網站公告;人員變動時亦同。

〔推論〕所以各國稅局與各縣市稅務局的網站上都應該查得到保護官名單與電話。

復查後可以看資料(第13條)

〔官方〕納稅者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後,得向稅捐稽徵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與核課、裁罰有關資料。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官方〕第13條第2項:除有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項或訴願法第51條所定情形之一,並具體敘明理由者外,不得拒絕或為不完全提供。

〔推論〕閱卷的時點在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之後;還沒進入救濟程序時,條文沒有給這個權利。

要注意的期限

〔官方〕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推論〕找保護官溝通不會讓復查期限停止計算,期限內仍要自己遞出復查申請。

準備(本文建議)

  • 先寫一頁爭點:哪一筆、差多少、你的理由
  • 復查期限先記在行事曆
  • 閱卷申請寫明要看哪些資料、為什麼需要
  • 稅務問題撥0800-0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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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3條
    • 第20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05月28日
  2. 稅捐稽徵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35條第1項第1款
    •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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