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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行號要收掉,營所稅怎麼報?所得稅法第75條: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非公司組織清算期間為3個月,獨資合夥不必計算繳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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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申報並自行繳納;第2項: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申報並自行計算繳納,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不適用;第3項:清算期間,公司依公司法、有限合夥依有限合夥法,其他為自解散等之日起3個月;第4項:獨資、合夥組織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所得額由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申報;第5項:逾期未申報者,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第6項:宣告破產者應於法院公告債權申報期間截止10日前提出決算申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2608題:45日自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公司或行號要收掉,營所稅怎麼報?所得稅法第75條: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非公司組織清算期間為3個月,獨資合夥不必計算繳納稅額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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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第一次:當期決算(第75條第1項)

〔官方〕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四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

〔官方〕財政部稅務入口網2608題說明:期限是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廢止、合併、轉讓之日起45日內;所稱主管機關核准之日,指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自核准日之次日起算。

第二次:清算申報(第2項、第3項)

〔官方〕第75條第2項: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不適用之。」

〔官方〕第3項:清算期間,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屬有限合夥組織者依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期限;非屬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者,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三個月。

〔官方〕2608題另說明,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可免辦清算申報。

獨資、合夥(第4項)

〔官方〕第75條第4項: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由稽徵機關核定後直接歸併。

沒有報(第5項)

〔官方〕第75條第5項:營利事業未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宣告破產(第6項、第7項)

〔官方〕第6項:營利事業宣告破產者,應於法院公告債權申報期間截止十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第7項:法院應於公告債權申報之同時通知當地稽徵機關。

時間軸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某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核准文書發文日為5月10日:45日自5月11日起算,當期決算申報期限是6月24日。

〔本文自行計算〕若清算人在10月31日完成清算:清算申報期限為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到11月30日。

〔推論〕兩次申報各有期限,清算完結前把稅繳清,才進入剩餘財產分配。

收掉之前(本文建議)

  • 拿到核准文書就記下發文日
  • 決算與清算分開準備報表
  • 清算完成日要有紀錄可證明
  • 個案撥0800-000-321洽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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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所得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75條第1項
    • 第75條第2項
    • 第75條第3項
    • 第75條第4項
    • 第75條第5項
    • 第75條第6項
    • 第75條第7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5年09月11日
  2. 營利事業於年度中有暫停營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者,應如何辦理決算申報及清算申報? (2608)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2026-10-17
    • 45日自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 清算所得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申報
    • 非公司組織清算期間為自解散等之日起3個月
    • 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可免辦清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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