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期貨、選擇權要繳什麼稅?期貨交易稅條例第2條:股價類期貨按契約金額課十萬分之2、選擇權按權利金課千分之1;所得稅法第4條之2:期貨交易所得暫停課所得稅
期貨交易稅條例第2條:期貨交易稅向買賣雙方各自課徵,股價類期貨法定稅率範圍為百萬分之0.125至千分之0.6,選擇權為權利金千分之1至千分之6,實際徵收率由財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股價類期貨徵收率十萬分之2、選擇權千分之1。第3條:由期貨商當日代徵。所得稅法第4條之2:期貨交易所得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損失也不得減除。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誰課、對誰課(第1條、第2條第1項)
〔官方〕期貨交易稅條例第1條:「凡在中華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期貨交易稅。」
〔官方〕第2條第1項:期貨交易稅向買賣雙方交易人各依下列規定課徵之:
- 股價類期貨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萬分之零點一二五,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零點六。
- 利率類期貨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萬分之零點一二五,最高不得超過百萬分之二點五。
- 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按每次交易之權利金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千分之一,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六。
- 其他期貨交易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萬分之零點一二五,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零點六。
實際用哪個稅率(第2條第2項)
〔官方〕第2條第2項:「前項各款期貨交易稅之徵收率,由財政部按不同契約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官方〕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期貨交易稅問答:股價類期貨契約之徵收率為十萬分之2;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經行政院核定為千分之1;黃金期貨為百萬分之2.5;匯率類期貨契約為百萬分之1。
到期現金結算(第2條第3項)
〔官方〕第2條第3項:買賣雙方交易人於到期前或到期時以現金結算差價者,各按結算之市場價格課徵;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依其類別適用第1項第1款、第2款或第4款之徵收率課徵之。
〔推論〕股價類選擇權到期以現金結算時,不再用權利金千分之1,而是按結算價格與股價類期貨的徵收率計算。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假設一口股價類期貨契約金額400萬元:400萬×0.00002=80元,買方、賣方各繳80元。
〔本文自行計算〕買進一口選擇權付權利金5,000元:5,000×0.001=5元;賣方收權利金也同樣繳5元。
誰幫你繳(第3條)
〔官方〕第3條第1項:「期貨交易稅由期貨商於交易當日,按前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
〔官方〕第5條第1項:代徵人不履行代徵義務,或其應行代徵之稅額有短漏徵情形者,除責令其賠繳,並由該管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所漏稅額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之罰鍰。
〔推論〕交易人在對帳單上看到期交稅,就是期貨商當日代徵的金額,不需要另外申報。
賺錢要不要繳所得稅(所得稅法第4條之2)
〔官方〕所得稅法第4條之2:「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之期貨交易所得,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其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推論〕停徵範圍限於依本條例課徵期交稅的期貨交易;在國外期貨商交易的盈虧,是否屬海外所得,要另外判斷。
交易前(本文建議)
- 期交稅、期貨商手續費、交易所費用是三筆不同費用,對帳單分開核對
- 選擇權持有到期與到期前平倉,計稅基礎不同
- 徵收率由行政院核定,可能調整,交易前到財政部或國稅局網站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