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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晚報會被罰多少?營業稅法第49條:30日內每逾2日加徵1%滯報金(1,200元至1.2萬元),逾30日加徵30%怠報金(3,000元至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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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營業人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第49條:未依限申報,逾期未滿30日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最低1,200元、最高1.2萬元;逾30日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最低3,000元、最高3萬元;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1,200元、怠報金3,000元。第51條:逾30日未申報也未繳納,另可處漏稅額5倍以下罰鍰。

營業稅晚報會被罰多少?營業稅法第49條:30日內每逾2日加徵1%滯報金(1,200元至1.2萬元),逾30日加徵30%怠報金(3,000元至3萬元)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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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什麼時候要報(第35條)

〔官方〕第35條第1項: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推論〕「不論有無銷售額」這幾個字很關鍵:兩個月完全沒有營業額,也要申報。

晚報的金額(第49條)

〔官方〕第49條:「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怠報金為新臺幣三千元。」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應納稅額5萬元,逾期7日:以每滿2日加1%計,7日為3個2日,5萬×3%=1,500元,介於1,200元與1.2萬元之間,滯報金1,500元。

〔本文自行計算〕應納稅額1萬元,逾期3日:1萬×1%=100元,低於下限,滯報金1,200元。

〔本文自行計算〕應納稅額20萬元,逾期40日:20萬×30%=6萬元,超過上限,怠報金3萬元。

〔本文自行計算〕該期沒有應納稅額,逾期10日:滯報金1,200元;逾期35日:怠報金3,000元。

〔推論〕逾期日數的起算與計算單位,以國稅局核定為準;上面是依條文文字的試算。

晚繳是另一筆(第50條)

〔官方〕第50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

〔推論〕第49條處理的是晚報,第50條處理的是晚繳;有應納稅額又晚報晚繳,可能兩筆都有。

拖過30日又沒繳(第51條)

〔官方〕第51條第1項第2款: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不用自己申報的營業人(第40條)

〔官方〕第40條第1項:依第23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三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

〔推論〕查定課徵的小規模營業人收到繳款書繳納即可,不適用每二月自行申報的期限;依期限繳納仍是義務。

避免晚報(本文建議)

  • 單月、雙月結束後的15日前,在行事曆設提醒
  • 沒有營業額也要申報零申報
  • 已經晚了,越早補報,滯報金越少;過了30日金額跳到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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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35條第1項
    • 第40條第1項
    • 第49條
    • 第50條第1項
    • 第51條第1項第2款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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