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或賣勞務給國外客戶,營業稅怎麼算?營業稅法第7條: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免稅商店、保稅區等適用零稅率;施行細則第11條:報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郵寄快遞離岸價5萬元以下附執據影本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至第9款、第35條第1項、第2項、第39條第1項第1款;施行細則第11條第1款至第10款:外銷貨物報關出口免附證明、郵政或快遞離岸價格5萬元以下附執據影本、外銷勞務附外匯證明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免稅商店售貨單、保稅區扣抵聯;零稅率營業人得申請每月為一期申報,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溢付稅額應退還。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零稅率的九種情形(第7條)
〔官方〕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第1款外銷貨物;第2款「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第3款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第4款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第5款國際間之運輸;第6款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第7款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第8款、第9款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直接出口或存入自由港區、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推論〕零稅率和免稅不同:零稅率仍要開發票、申報,進項稅額可以扣抵並退還;免稅則不能扣抵進項。
要準備的證明(施行細則第11條)
〔官方〕施行細則第11條第1款:外銷貨物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委由郵政機構或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
〔官方〕第2款: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官方〕第3款:免稅商店為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載有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之售貨單;第4款: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外,為保稅區營業人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
〔推論〕跨境接案的設計、程式或顧問服務,若在國內完成但由國外客戶在國外使用,可評估第7條第2款;收款憑證要能看出外匯來源,國內客戶付款的不適用。
每月申報與退稅(第35條、第39條)
〔官方〕第35條第2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十五日前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官方〕第39條第1項第1款:因銷售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
〔官方〕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可退稅限額為營業人零稅率銷售額按營業稅法第10條所定徵收率(5%)計算之金額;非經海關出口的外銷貨物以郵局或快遞業者核發執據的日期及金額為準換算銷售額。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某兩個月零稅率銷售額600萬元、國內銷售額100萬元,銷項稅額為100萬元×5%=5萬元;進項稅額35萬元,溢付30萬元。可退稅限額為600萬元×5%=30萬元,溢付30萬元可全數申請退還。
外銷接單時(本文建議)
- 先判斷屬於第7條的哪一款
- 經海關出口保存出口報單資料
- 郵寄快遞超過5萬元改走報關
- 外銷勞務保留外匯證明或匯入款憑證
- 退稅需求大時評估改為每月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