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前不知道貨品歸哪個稅則?關稅法第21條:可在進口前申請稅則預先審核,海關書面答復;實施辦法第7條:30日內答復;不服海關核定的稅則、完稅價格:關稅法第45條,收到稅款繳納證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繳稅或提供擔保後可先提貨
關稅法第21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得於貨物進口前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之稅則號別,海關以書面答復;第2項:海關變更時應敘明理由,已訂約交易將致損失者得申請延長適用90日;第3項:不服者得於進口前向關務署申請覆審。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7條:各關30日內答復,必要時延長一次最長30日,須洽專家者120日內;第8條:覆審30日;第10條:實到貨物相同者按預先審核號別核定。關稅法第45條:不服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者,收到稅款繳納證之翌日起30日內書面申請復查,並得於繳納全部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後提領貨物;第46條:2個月內復查決定;第47條:確定應退還者10日內退還並加計利息。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進口前先問(關稅法第21條第1項)
〔官方〕關稅法第21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得於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之稅則號別,海關應以書面答復之。」
〔官方〕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3條:稅則預先審核包括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海關對第九碼及第十碼有疑義時,應先洽詢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意見後一併答復。
〔官方〕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說明:申請應填列申請書並檢附原廠型錄、說明書或樣品;一份申請書只能申請單項貨物,不受理假設性或仍在設計中之虛擬性貨物。
答復與覆審的期限(實施辦法第7條、第8條)
〔官方〕實施辦法第7條:各關應於收到申請書或補件完成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答復申請人;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十日;「案件須洽詢國際或國內機構或專家意見者,應於一百二十日內答復之。」
〔官方〕關稅法第21條第3項:「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不服海關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者,得於貨物進口前,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覆審」。實施辦法第8條第2項:關務署應於接到覆審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通知覆審結果;第3項:不服覆審結果,應俟貨物進口並經進口地海關核定稅則號別後,依關稅法有關行政救濟程序規定辦理。
海關改變見解(第21條第2項、辦法第9條、第10條)
〔官方〕關稅法第21條第2項:海關對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有所變更時,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經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舉證證明其已訂定契約並據以進行交易,且將導致損失者,得申請延長海關預先審核稅則號別之適用,並以延長九十日為限。」
〔官方〕實施辦法第10條第2項:「進口實到貨物與稅則預先審核之貨物相同者,海關應按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核定。但申請人提供錯誤或不實資料致影響預先審核結果者,不在此限。」
進口後不服:30日內復查(第45條)
〔官方〕關稅法第45條:「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之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或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者,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並得於繳納全部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後,提領貨物。」
〔官方〕財政部關務署行政救濟說明:可以書面或於關港貿單一窗口向進口地關區申請復查;不服復查決定者,得於收到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經由原處分關區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復查決定與退稅(第46條、第47條)
〔官方〕第46條:海關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為復查決定;必要時得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復查決定書正本應於決定之翌日起十五日內送達。
〔官方〕第47條第2項: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應退還稅款者,「海關應於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予以退還」,並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翌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6月3日收到稅款繳納證:復查期限自6月4日起算30日,到7月3日。
〔本文自行計算〕預先審核案件須洽專家意見:最長120日答復;一般案件最長為30日加延長30日,共60日。
下單之前(本文建議)
- 新品項先備型錄、成分、用途申請預先審核
- 通關時檢附答復函影本
- 收到稅款繳納證就記下30日復查期限
- 先繳稅或提供擔保把貨提出來,再走復查
- 疑問洽關務署0800-005-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