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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聘總幹事、保全、清潔人員,付款要扣稅嗎?薪資、廠商費用與補充保險費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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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稅務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申報與查詢流程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付給誰決定怎麼扣:自己聘的人是薪資,個人師傅可能是執行業務報酬,給公司的服務費不在官方列出的項目裡;補充保險費另有門檻。

管委會聘總幹事、保全、清潔人員,付款要扣稅嗎?薪資、廠商費用與補充保險費怎麼分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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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每個月要付錢給不同的人:自己聘的總幹事、公司派駐的保全、外包的清潔公司、臨時來修東西的師傅。付款對象不同,稅務上的處理不同,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也跟著不同。本文用官方條文與財政部、健保署頁面,把付款分成三類說明,查證日為 115 年 10 月 16 日;金額門檻標示「115 年度適用」,換年度要重查。

這頁回答什麼,不回答什麼

  • 回答:薪資怎麼扣繳、扣繳率與免扣條件、繳納與申報期限、哪些給廠商的款項在官方列舉的扣繳項目裡、補充保費什麼時候輪到管委會扣。
  • 不回答:個案要不要扣、稅額實際多少、某個人或某筆款項算薪資還是承攬;這些要由稽徵機關認定。勞保、健保、勞退的投保,也不在本文範圍。
  • 說明前提:官方資料沒有逐字點名管委會是否屬所得稅法第 89 條所稱的「團體」。本文以「管委會對外給付時,比照扣繳義務人辦理」作為說明前提,這是前提,不是官方對管委會的認定,個案以國稅局認定為準。間接佐證只有一項:「我的E政府」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與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並列為利息免扣繳的申辦資格(更新日期 115-07-21),它談的是利息免扣繳,不是給付時的扣繳。
  • 前置條件:管委會要先有扣繳單位登記,見管委會要申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嗎。

先分三種付款對象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11 款把「管理服務人」定義為: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的管理服務人員或管理維護公司。同一個總幹事,可能是管委會直接僱用,也可能是管理維護公司派駐。稅務上的關鍵,就是看「錢付給誰」:

  1. 付給自己僱用的個人:薪資。
  2. 付給個人師傅、講師等以技藝或專業營生的人:可能是執行業務者的報酬。
  3. 付給保全公司、清潔公司、管理維護公司:給營利事業的服務費。

第一類:管委會自己僱用的人,給的是薪資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把「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列為薪資所得,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等。第 88、89 條規定,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給付薪資時,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的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管委會是否屬於「團體」,官方沒有逐字說明,本文依上方「說明前提」處理。

給付對象是境內居住的個人時,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 條規定兩種方式「擇一」,由受領人自行選定:

  • 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的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按月給付的薪資,受領人要先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載明配偶與受扶養親屬。
  •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 5%。受領人沒有填免稅額申報表時,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 6 條,也是按 5% 扣繳。

免扣條件有兩條,都來自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 7 條與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問答:

  • 按月給付的薪資,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 2,000 元者,免予扣繳。這是看「應扣稅額」,不是看薪水金額。若選 5%,算術上全月給付 40,000 元時稅額是 2,000 元,未超過;這只是算術舉例,不是建議選哪種方式。
  • 兼職所得與非每月給付的薪資(如獎金、津貼、補助款),按給付額扣取 5%,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但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中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的起扣標準,免予扣繳,115 年度的標準為 90,501 元。

即使免予扣繳,辦法第 7 條與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仍要求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扣繳辦法第 7 條另規定,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 1,000 元者,免申報。

給非境內居住的個人,稅率不同: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問答寫,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18%;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 1.5 倍以下者,扣繳 6%。這類個案較複雜,請洽國稅局。

繳納與申報期限

所得稅法第 92 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

  • 每月 10 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的稅款向國庫繳清。
  • 每年 1 月底前,將上一年扣繳各納稅義務人的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2 月 10 日前,把扣繳憑單填發給納稅義務人。每年 1 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彙報期間延長至 2 月 5 日,填發期間延長至 2 月 15 日。

未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法第 114 條第 1 款規定:除限期責令補繳、補報扣繳憑單外,按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處一倍以下罰鍰;未在限期內補繳或不按實補報者,處三倍以下罰鍰。已扣繳卻沒有按期填報或填發憑單,同條第 2 款另有罰鍰;逾期繳納所扣稅款,第 3 款規定加徵滯納金。收到憑單的人怎麼查、怎麼對,見扣繳憑單怎麼查、沒收到怎麼辦與扣繳憑單和綜所稅申報差在哪。

第二類:個人師傅與專業人士,可能是執行業務報酬

所得稅法第 11 條定義: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第 88 條把「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列為應扣繳項目。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是境內居住的個人時,執行業務者的報酬按給付額扣取 10%;非境內居住的個人為 20%(第 3 條)。

第 13 條另有免扣條件: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 2,000 元者,免予扣繳;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不超過 1,000 元者,得免列單申報。以 10% 計,每次給付額 20,000 元以下,應扣繳稅額不超過 2,000 元。

這裡要老實說:水電師傅、粉刷工、律師、會計師,是不是「執行業務者」、這筆款項是不是執行業務報酬,要看個案事實,本文不判斷。付款前先確認對方是個人還是公司行號,必要時問國稅局。

第三類:付給保全公司、清潔公司的服務費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哪些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扣繳所得稅款」問答(更新日期 111-04-29)列出的項目,包括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的獎金、執行業務者的報酬、退職所得、告發或檢舉獎金等。清單裡沒有「給付營利事業的保全費、清潔費或管理維護費」這一類。所得稅法第 88 條的列舉也是如此。

因此,本文不把「管委會付給保全公司、清潔公司的服務費」列為扣繳項目。名稱叫「管理費」或「服務費」並不重要,要看給付的實質是不是上述類別;個案有疑問,請洽國稅局。另外,這類服務費在營業稅上的發票問題,不在本文範圍。

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管委會何時是「扣費義務人」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扣費義務人: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健保署《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實務手冊》(115.01 版)也寫,扣費義務人等同所得稅法第 89 條規定的扣繳義務人,薪資、利息、租金、執行業務收入的扣費義務人是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等。本文的推論是:管委會若依前述「說明前提」比照扣繳義務人辦理,同時就是補充保險費的扣費義務人。健保署文件沒有逐字點名管委會,實際認定請洽健保署。

和管委會付款有關的補充保險費項目,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與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 4 條:

給付類型何時要扣費率與備註
所屬投保單位給付的獎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 4 倍的部分,全數計收只有管委會本身是投保單位時才會發生,本文不展開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的薪資所得(兼職薪資)單次給付達基本工資;115 年 1 月 1 日起為 29,500 元補充保險費率 2.11%(110 年 1 月 1 日起)
執行業務收入單次給付達 20,000 元同上
租金收入單次給付達 20,000 元同上

達門檻就對整筆計費;單次給付逾 1,000 萬元的部分免扣。

免扣的身分要分開讀,辦法第 4 條第 2 項寫得並不寬:

  • 第二類被保險人:只有「薪資收入」免扣(第 4 款)。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只有「執行業務收入」免扣(第 3 款)。
  • 第五類被保險人:各類所得都免扣(第 5 款)。
  • 未具投保資格或喪失投保資格者:各類所得都免扣(第 6 款)。
  •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且未達基本工資的薪資收入:免扣(第 7 款)。

以上清單不是全部:辦法第 4 條第 2 項另有第 2 款(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參加本保險期間、已計入投保金額計算的股利所得)與第 8 款(中低收入戶成員等弱勢者,單次給付未達基本工資的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或租金收入)。

這些免扣身分多半要在受領前提出證明(辦法第 5 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與第二類被保險人,由投保單位出具證明資料;第五類被保險人,是社政機關核定的證明文件;未具投保資格者,則由扣費義務人向健保署確認。

扣取後要在「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填具繳款書向健保署繳納;每年 1 月 31 日前,把上一年度扣取的補充保險費明細彙報健保署(辦法第 10 條;每月繳納時一併以電子媒體填報者,可免再彙報)。明細要寫受領人的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給付日期、類別、金額與扣費額,所以付款時要留下這些資料。

這裡有兩個 20,000 元,不要搞混:所得稅是「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 2,000 元就免扣(以 10% 計,相當於給付額 20,000 元以下);補充保險費則是「單次給付金額達 20,000 元」才扣,達到就對整筆計費。兩套制度各自判斷,同一筆款項可能一個免扣、一個要扣。

稅金與補充保險費是兩套制度:所得稅扣繳看所得稅法,補充保險費看健保法與扣取辦法,各有門檻與期限。站內的補充保險費整理見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六類門檻。

常見問題

總幹事是管理維護公司派駐的,管委會要扣稅嗎?

要看薪水是誰發。公司僱用總幹事、管委會把服務費付給公司,那筆款項是給營利事業的服務費,不在官方列舉的扣繳項目裡(見上文第三類)。若是管委會直接僱用,則適用第一類薪資扣繳。條例第 3 條第 11 款把「僱傭或委任」兩種都列為管理服務人,實際屬於哪一種要看契約與實際付款,本文不代為判斷。

清潔阿姨按日、按次計酬,可以不扣嗎?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 7 條與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寫的免扣對象是「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官方文字沒有列出清潔人員,本文不往外推。按日計酬的人是否適用,請洽國稅局;即使免扣,也要依規定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

每月薪水不高,是不是就不用處理?

不一定。免扣看的是每月應扣繳稅額是否不超過 2,000 元,且免扣仍要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全年給付同一人不超過 1,000 元者除外)。另外,扣繳率與免稅額申報表怎麼選,是受領人的選擇權,扣繳義務人不能自行決定。

補充保險費是管委會出錢嗎?

補充保險費由給付的人在給付時扣取,扣的是受領人應負擔的費用,再由扣費義務人繳給健保署(健保法第 31 條)。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在期限內扣繳時,要先行墊繳。另外,若管委會本身是投保單位,健保法第 34 條還有雇主(投保單位)的補充保險費:每月支付的薪資所得總額超過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的差額,按補充保險費率計算,由投保單位負擔。這和上面「扣取受領人」是兩件事,本文不展開。

沒扣稅或沒扣補充保險費會怎樣?

所得稅法第 114 條有罰鍰與滯納金的規定,見上文。補充保險費方面,健保法第 35 條規定:未依繳納期限繳納者,得寬限 15 日;屆寬限期仍未繳納,自寬限期限屆至翌日起,每逾一日加徵應納費額 0.1% 的滯納金,扣費義務人的上限為應納費額的 15%;逾應繳納日 30 日未繳納,保險人得移送行政執行。除滯納金外的其他罰則,本文未逐條查證,請洽健保署。

主任委員拿車馬費、值班津貼,算薪資嗎?

本文沒有查到財政部對管委會成員津貼性質的專門釋示,不判斷它算薪資、執行業務報酬或其他所得;性質不同,扣繳率與補充保險費處理都不同,請向國稅局確認。

本文為一般性整理,不構成個案稅務建議;扣繳率、起扣標準與補充保費門檻每年可能調整,115 年度適用,換年度請重新查證。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健保署客服請見健保署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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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報稅的民眾 #文章 #觀念說明 #所得稅 #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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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所得稅法第88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正日期115-09-11) · 2026-10-16
    • 機關、團體、事業給付薪資、執行業務者報酬等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扣繳
    • 扣繳項目列舉
  2. 所得稅法第89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扣繳義務人為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等
    • 免扣繳憑單每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
  3. 所得稅法第92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每月10日前繳納上月扣繳稅款
    • 每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2月10日前填發,連3日假期延長
  4. 所得稅法第11、14、114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執行業務者定義含工匠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 薪資所得定義與薪資收入範圍
    • 未依規定扣繳、申報、繳納之罰則
  5.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3、13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正日期110-06-30) · 2026-10-16
    • 居住者薪資二擇一,5%
    • 執行業務者報酬10%,非居住者20%
    • 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免扣
  6.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3、5、6、7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正日期113-12-31,自114-01-01施行) · 2026-10-16
    • 免稅額申報表與扣繳稅額表
    • 未填報者按5%
    • 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免扣
    • 仍應列單申報,全年不超過1,000元免申報
  7. 1505 薪資所得如何辦理扣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更新日期115-04-10) · 2026-10-16
    • 非每月給付薪資起扣標準115年度為90,501元
    • 非居住者薪資扣繳18%或6%
  8. 1502 哪些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扣繳所得稅款?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更新日期111-04-29) · 2026-10-16
    • 應扣繳所得項目清單
  9.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1款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6
    • 管理服務人定義:由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之管理服務人員或管理維護公司
  10.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31、34、35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正日期112-06-28) · 2026-10-16
    • 扣費義務人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第2條第3款)
    • 補充保險費項目與次月底前繳納;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繳納應先行墊繳(第31條)
    • 第34條: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差額及補充保險費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雇主補充保險費)
    • 第35條:未依繳納期限繳納得寬限15日,屆期每逾一日加徵應納費額0.1%滯納金,扣費義務人上限為15%;逾應繳日30日未繳得移送行政執行
  11.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4、5、10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正日期113-03-20) · 2026-10-16
    • 單次給付達2萬元扣取
    • 免扣情形與證明文件
    • 明細彙報期限
    • 第4條第2項第2、8款另有免扣情形(清單並非全部)
  12.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實務手冊(115.01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2026-10-16
    • 扣費義務人等同所得稅法第89條扣繳義務人
    • 費率2.11%,115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29,500元
    • 兼職薪資單次給付達基本工資才扣
  13. 歷年最低工資/基本工資調整勞動部(更新日期2025-12-04) · 2026-10-16
    • 115年1月1日起每月最低工資29,500元
  14. 機關團體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申請利息所得免扣繳我的E政府(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更新日期115-07-21) · 2026-10-16
    • 間接佐證:申辦資格明列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內容為利息所得免扣繳,不是給付時的扣繳,也不是官方對管委會是否屬所得稅法第89條「團體」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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