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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政府徵收要繳土地增值稅嗎?土地稅法第39條:免徵,公設保留地移轉也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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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稅務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稅法與官方規定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土地被徵收、協議價購給政府、公設保留地移轉時的土地增值稅:免徵範圍與變更後再移轉的但書。

土地被政府徵收要繳土地增值稅嗎?土地稅法第39條:免徵,公設保留地移轉也準用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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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被徵收與協議價購(第39條第1項)

〔官方〕「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者,準用之。」

公共設施保留地(第39條第2項)

〔官方〕「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前段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官方〕但書: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非都市土地(第39條第3項)

〔官方〕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準用免徵;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同樣以第一次免徵前的原地價計算課徵。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公設保留地原規定地價每平方公尺1萬元,免稅移轉時公告現值3萬元;之後變更為住宅區,再移轉時公告現值5萬元。再移轉的漲價計算以1萬元為原地價,而非免稅移轉時的3萬元(另依法扣除改良費用及物價指數調整,本文未計算)。

準備(本文建議)

買賣公設保留地前,先向地方政府確認土地使用分區與是否仍屬保留地,並保留第一次免稅移轉的資料,日後變更時會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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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土地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39條第1項至第3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月24日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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