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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地、送地,土地增值稅誰繳?土地稅法第5條:有償移轉由原所有權人、無償移轉由取得人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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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買賣是賣方、贈與是受贈人、設定典權是出典人,以及合約約定由買方負擔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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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5條)

〔官方〕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

  1. 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2. 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3. 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官方〕「前項所稱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所稱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

合約約定買方負擔(推論)

〔推論〕買賣契約約定土地增值稅由買方負擔,屬當事人間的費用分擔約定;對稽徵機關而言,第5條的納稅義務人仍是原所有權人。〔官方〕被徵收土地依第39條免徵。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父親把土地贈與兒子,土地增值稅30萬元:依第5條第1項第2款,由取得所有權的兒子繳納。若改為賣給兒子,則由父親繳納(贈與稅與買賣價格是否合理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判斷)。

繼承不課(推論)

〔推論〕繼承不是第5條所列的有償或無償移轉方式;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免徵土地增值稅。

本站相關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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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土地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5條第1項、第2項
    • 第28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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