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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簽約後多久要報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49條:訂約30日內申報移轉現值,稅單7日內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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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贈與、設定典權後的土地增值稅申報:30日期限、單獨申報的但書、7日與20日核定期間,以及繳稅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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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申報期限(第49條第1項)

〔官方〕「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

〔官方〕但書:「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核定稅單(第49條第2項)

〔官方〕稽徵機關應於申報收件之日起七日內核定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並填發稅單;但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期間得延長為二十日。

繳稅後登記(第49條第3項)

〔官方〕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共同向主管地政機關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官方〕地政機關登記時發現公告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有錯誤者,立即移送稽徵機關更正重核。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2026年10月20日簽約:30日期限算至11月19日。11月10日送件並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稽徵機關最遲約於收件後20日內核發稅單。

準備(本文建議)

簽約日就是起算日;買賣雙方與代書確認誰送件、是否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申請所需文件一次備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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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土地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49條第1項至第3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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