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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每戶30萬上限、一屋、戶籍與儲蓄投資扣除額

首次發布:

每年30萬元是上限,不是固定可扣的金額:利息要先減掉你申報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一個申報戶只能列一間房,並要符合登記、戶籍與自用的條件,再和標準扣除額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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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貸款每年付的利息,報綜合所得稅時有機會當成列舉扣除額減除,但不是利息全額扣:法定上限是每一申報戶每年30萬元,而且要先減掉你已申報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只能扣一間房,房屋要登記在自己人名下、戶籍設在那個地址、沒有出租或營業。本文照條文與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說明整理條件、算法與常見卡關,查證日為115年(2026年)10月16日。

先看結論

  1. 條文: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30萬元為限。
  2. 要先減: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官方例子是利息18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0萬元,可扣8萬元。
  3. 一屋為限:「每一申報戶只能申報一屋,並不是按人頭計算」(節稅手冊)。
  4. 三個要件(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房屋登記在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下;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在臺無戶籍的境內居住個人另有居留證地址的例外),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5. 這是列舉扣除額:要跟標準扣除額二選一。115年度標準扣除額單身136,000元、有配偶272,000元,列舉項目加總沒超過就不划算。
  6. 年度: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支付的利息,在2027年(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

這頁回答什麼,不回答什麼

  • 回答: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的條文、要件、金額算法、轉貸與修繕貸款的處理、和標準扣除額的選擇、日後賣房時利息能不能當成本。
  • 不回答:你該選哪一種扣除額、你的房貸算不算「購屋借款」、你能省多少稅;這些要看個案,請洽國稅局或會計師。租屋的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是另一個制度,條文第17條對它有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的但書,本文不展開。買房時繳的契稅與印花稅,見買房契稅怎麼算。
  • 查證版本:所得稅法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最新修正日期為115年9月11日(整編資料截止日115年10月8日,無廢止標記);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最新修正日期為111年2月21日(無廢止標記);財政部114年11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404664070號公告(115年度標準扣除額);稅務入口網《綜合所得稅節稅手冊》伍、扣除額篇(115年10月7日更新,範例以114年度為準);稅務入口網常見問答1231(115年4月10日更新);財政部令函(用來補充個案適用,列於下)。

條文怎麼寫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現行文字(全國法規資料庫):

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幾個要點:

  1. 是「列舉扣除額」:同條第1項第2款開頭寫明,納稅義務人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
  2. 單位是「每一申報戶」,不是每個人各30萬元。
  3. 排富規定不在這裡:第17條第3項的排富條件只列了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和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購屋借款利息不在其中。

三個要件,逐一看

施行細則第24條之3:本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 一、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稅務入口網的解釋把這三條落到操作上:

  • 房屋名義。 房屋必須登記在納稅義務人、配偶或「所申報的受扶養親屬」名下。財政部86年9月18日台財稅第860508044號函進一步說明: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所有,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付息時,仍應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才可列舉扣除。
  • 戶籍與自用。 課稅年度內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要在該地址辦妥戶籍,房屋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若抵押房屋地址和申報戶籍地址不同,要補附戶籍資料。房屋部分營業、部分自住,節稅手冊說利息可按自住比例扣除,比例可用房屋稅單上的課稅現值區分。戶籍要件有一個官方例外:財政部95年2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504507770號函說明,在臺無戶籍但屬境內居住之個人,在臺購買自用住宅,如該住宅地址是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居留證的居留地址,得視同辦竣戶籍登記,其利息如也符合其餘要件,准列舉扣除。年中才遷入戶籍或年中遷出的年度,利息怎麼算,我讀到的官方文字沒有逐項說明,請洽國稅局。
  • 金融機構。 向一般公司或個人借款的利息不能扣。「金融機構」的範圍,財政部79年4月2日台財稅第790055039號函說明包括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保險公司之授信部門、票券金融公司、證券金融公司及郵政儲金匯兌部門等;財政部90年3月14日函也承認向儲蓄互助社借款的利息單據可用。
  • 一屋。 兩個門牌號碼的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都符合要件時,財政部90年11月12日令說明僅能選擇其中1屋的借款利息列舉扣除。因繼承取得原本符合要件的房屋,只要仍符合施行細則第24條之3,其利息仍可申報(財政部90年10月16日令)。

利息怎麼扣:官方例子與〔推算〕

稅務入口網常見問答1231的例子:某甲114年度自用住宅借款利息支出180,000元,但也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00,000元,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是180,000元減100,000元後所剩的80,000元。

用同樣的算法,加上30萬元上限,做幾個簡單算術〔推算〕:

當年度支付的購屋借款利息申報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可列舉扣除的購屋借款利息
18萬元(官方例子)10萬元8萬元
60萬元0元30萬元(受上限限制)
50萬元27萬元(法定上限)23萬元
20萬元27萬元利息不足以減除,沒有可扣金額〔推算〕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法定上限是每年27萬元,內容是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收益及上市記名股票股利等(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3),細節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能省多少稅,要看適用哪一級稅率

扣除額是從所得總額裡減,省的稅等於「多扣的金額」乘上你適用的稅率級距。用115年度級距(財政部公告:淨額610,000元以下5%、至1,380,000元12%、至2,770,000元20%)做簡單算術〔推算〕:

每多扣的購屋借款利息若整筆落在5%若整筆落在12%若整筆落在20%
10萬元5,000元12,000元20,000元
30萬元(上限)15,000元36,000元60,000元

這是假設整筆額外扣除額都落在同一級距,沒有考慮分開計稅或其他扣除額互相影響,只能當量級參考。

先和標準扣除額比

列舉扣除額要和標準扣除額擇一。財政部114年11月27日公告:115年度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13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272,000元。節稅手冊的判斷方式是:把同一申報戶成員在該年度支付的醫藥及生育費、人身保險費、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捐贈及災害損失等列舉項目加總,超過標準扣除額才應選列舉。

〔推算〕舉例:有配偶的申報戶,購屋借款利息可扣8萬元,加上其他列舉項目合計未達272,000元時,選標準扣除額反而較高。比較原則見標準扣除額還是列舉扣除額,其他金額見2027報稅免稅額、扣除額、級距總整理。

要附什麼、轉貸與特殊貸款怎麼辦

  • 利息單據。 當年度繳息清單正本。清單上如果沒有抵押房屋的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節稅手冊說明要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補註及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
  • 查詢資料。 節稅手冊(以114年度申報為例)提到,國稅局在結算申報期間提供購屋借款利息等8項扣除額資料查詢;依查詢金額申報可免檢附部分單據,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的其他證明文件,仍應依規定檢附。
  • 轉貸。 改向另一家金融機構貸款償還原購屋貸款,只能就原貸款未清償的額度內所付利息列報,要檢附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新借款契約書與建物異動索引等轉貸證明文件。官方例子:原貸款本金還剩980,000元,改貸1,500,000元來還,只有原先剩下的980,000元部分的利息可以扣除。
  • 修繕貸款、消費性貸款。 若名義是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但確實用於購買自用住宅,要另附所有權狀影本、借款契約影本或建物登記簿謄本;節稅手冊寫國稅局會依借款目的或借款與買房時間相近程度認定。
  • 證券化、自益信託。 房貸債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信託給受託機構時,創始機構代收利息所掣發的房屋購置貸款利息繳納單據,應作適當註記,可作為列舉扣除證明,創始機構不得重複出具繳息證明(財政部92年5月28日函);原本符合要件的房屋交付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同一人)、仍供自己人當住宅使用者,其利息仍可列舉扣除(財政部98年2月20日函)。
  • 自建、委建、地上權。 自建或委建的自用住宅,符合施行細則第24條之3也可列報(財政部86年7月31日函);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並符合戶籍與自用條件者,其以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付利息,可比照列報(財政部105年1月6日令)。

不能扣的情形,節稅手冊的原文是:「以原有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或購買投資用的非自用住宅,其借款利息是不能扣除的」。

日後賣房,利息能不能當成本

不能把持有期間付的貸款利息再拿去算房地合一稅的成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115年4月21日修正發布)第15點說明,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後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費用減除;第13點第1款則允許「於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移轉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列入成本。賣房怎麼課稅見房地合一稅2.0個人版。

常見問題

夫妻各有一間房、都有貸款,可以各扣30萬元嗎?

合併申報的夫妻不行。條文的單位是「每一申報戶」,並明定以一屋為限,節稅手冊也寫「並不是按人頭計算」;夫妻合併申報是同一申報戶,只能選一屋。

房子登記在孩子或爸媽名下,我能列嗎?

要看房屋所有權人是不是你申報戶的成員。施行細則第24條之3第1款要求房屋登記在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下,登記在沒有列入你申報戶的人名下,不符合這一款。孩子或爸媽是否算你的受扶養親屬,要另依扶養條件判斷。

利息有30萬元以上,就可以扣30萬元嗎?

不一定。節稅手冊的說法是扣除數額為「當年度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剩下的餘額」,最高30萬元。若你有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要先減掉,所以有人利息60萬元但只能扣30萬元,也有人利息20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而沒有金額可扣〔推算〕。

房子只是買來投資、還沒搬進去,利息可以扣嗎?

依條文,課稅年度內沒有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就不符合施行細則第24條之3的第二個要件;例外是在臺無戶籍的境內居住個人,若該住宅地址是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居留證上的居留地址,財政部95年2月24日函准視同辦竣戶籍登記。購買投資用的非自用住宅,節稅手冊也明說借款利息不能扣。

換房貸銀行了,還能扣嗎?

可以,但只能就原購屋貸款未清償額度內的利息列報,要附轉貸證明文件。新貸款多借的部分,不算在內。

我有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還能同時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嗎?

條文對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寫有但書: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購屋借款利息則要求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並在該地址設有戶籍。兩個制度各有各的要件,「有房屋」的認定另有財政部令(例如租屋期間在境內有無房屋的認定),我沒有讀到官方把兩者並列比較的說明,個案請洽國稅局。

本文為一般性整理,不構成個案稅務建議;115年度的申報書表與操作畫面可能調整,數字與規定以財政部、國稅局最新公告為準。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

本站相關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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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所得稅法第17條(民國115年9月11日修正公布版)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無廢止標記;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115-10-08) · 2026-10-16
    • 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以一屋為限
    • 第1項第2款: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第3目之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全年以二十七萬元為限
    • 第1項第2款第3目之8: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 第3項:排富規定僅針對第3目之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及之8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
  2.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民國111年2月21日修正)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無廢止標記;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115-10-08) · 2026-10-16
    • 購屋借款利息扣除應符合: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3. 財政部114年11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404664070號公告(行政院公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2026-10-16
    • 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13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272,000元
  4. 公告11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財政部新聞稿(發布日期2025-11-27) · 2026-10-16
    • 115年度標準扣除額由13.1萬元調高至13.6萬元(有配偶者加倍),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5. 伍、扣除額篇(綜合所得稅節稅手冊,範例以114年度申報為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更新日期115-10-07) · 2026-10-16
    •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每戶以1屋為限,房屋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已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向金融機構借款;支付利息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以餘額申報,每戶以300,000元為限;當年度繳納利息單據正本,單據未載明事項由納稅義務人補註及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
    • 八、善用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並不是按人頭計算;向一般公司或個人借款不得扣除;舉新債還舊債僅得就舊債未償還額度內利息扣除;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但確實用於購買自用住宅可申報,國稅局依借款目的或借款與買房時間相近程度認定;房屋部分營業部分自住可按自住比例扣除;以原有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或購買投資用非自用住宅之借款利息不能扣除;設定地上權房屋使用權借款利息可列報
    • 各地區國稅局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購屋借款利息等8項扣除額資料查詢,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其他證明文件仍應依規定檢附;選擇列舉或標準扣除額,看列舉項目金額總合有無超過標準扣除額
  6. 1231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規定如何?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國稅問與答,更新日期115-04-10) · 2026-10-16
    • 某甲114年度自用住宅借款利息支出180,000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00,000元,可扣除80,000元;扣除上限300,000元;三個要件與補註、轉貸(原貸款尚有980,000元、改貸1,500,000元僅980,000元部分利息可扣)說明
  7. 配偶名義之自用住宅其由本人借款支付之利息應合併申報始得列舉扣除(財政部86/09/18台財稅第860508044號函)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所得稅法,114年版彙編,收錄至114年9月2日) · 2026-10-16
    • 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所有之自用住宅,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仍應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准列舉扣除
  8. 向保險公司借款購屋之利息可依法列舉扣除(財政部79/04/02台財稅第790055039號函)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所得稅法,114年版彙編,收錄至114年9月2日) · 2026-10-16
    •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其他金融機構」包括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保險公司之授信部門、票券金融公司、證券金融公司及郵政儲金匯兌部門等,向其借款購買自用住宅所付利息准列舉扣除
  9. 購買自用住宅向儲蓄互助社借款支付之利息可檢據列舉扣除(財政部90/03/14台財稅第0900451527號函)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所得稅法,114年版彙編,收錄至114年9月2日) · 2026-10-16
    • 向儲蓄互助社借款支付利息,可檢附該社出具之利息單據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
  10. 自建或委建自用住宅之借款利息可列舉扣除(財政部86/07/31台財稅第861909298號函)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所得稅法,114年版彙編,收錄至114年9月2日) · 2026-10-16
    • 自建或委建取得之自用住宅,符合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要件者,以所建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所付利息可列舉扣除
  11. 因繼承取得原符合購屋借款利息扣除要件之房屋如仍符規定得申報扣除(財政部90/10/16台財稅字第0900456130號令)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所得稅法,114年版彙編,收錄至114年9月2日) · 2026-10-16
    • 因繼承取得原符合要件之房屋,符合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者,其以該房屋原設定抵押借款之利息得列舉扣除
  12. 兩門牌號碼之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其購屋貸款利息僅能擇一扣除(財政部90/11/12台財稅字第0900456312號令)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所得稅法,114年版彙編,收錄至114年9月2日) · 2026-10-16
    • 將2個門牌號碼之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利息均符合要件時僅能選擇其中1屋列舉扣除
  13. 境內居住之個人在臺無戶籍其購屋借款利息申報列舉扣除之條件(財政部95/02/24台財稅字第09504507770號函)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所得稅法,114年版彙編,收錄至114年9月2日) · 2026-10-16
    • 在臺無戶籍而屬所得稅法第7條境內居住之個人,在臺購買自用住宅,如住宅地址為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居留證之居留地址,得視同辦竣戶籍登記,其購屋借款利息如亦符合施行細則第24條之3第1款、第2款後段及第3款,准列舉扣除
  14. 創始機構代受託機構收取房屋抵押貸款利息掣發之單據可作為列舉扣除證明(財政部92/05/28台財稅字第0920453139號函)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所得稅法,114年版彙編,收錄至114年9月2日) · 2026-10-16
    •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成立特殊目的信託,創始機構擔任服務機構代收房貸利息所掣發之房屋購置貸款利息繳納單據可作為列舉扣除證明,應作適當註記,創始機構不得重複出具繳息證明
  15. 原符合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房屋自益信託後仍得列舉扣除(財政部98/02/20台財稅字第09700607700號函)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所得稅法,114年版彙編,收錄至114年9月2日) · 2026-10-16
    • 原符合要件之房屋交付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同屬一人),仍供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受扶養親屬做住宅使用且其他要件符合者,購屋借款利息得列舉扣除
  16. 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列報列舉扣除規定(財政部105/01/06台財稅字第10404606440號令)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所得稅法,114年版彙編,收錄至114年9月2日) · 2026-10-16
    • 購買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並辦竣戶籍登記、自用住宅使用者,其以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付利息,得檢附擔保借款繳息清單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
  17.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視為非自有房屋之情形(財政部令)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所得稅法,114年版彙編,收錄至114年9月2日) · 2026-10-16
    •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8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但書所稱在境內有房屋之認定另有財政部令規定
  18.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115年4月21日修正發布)財政部房地合一2.0專區(相關法規) · 2026-10-16
    • 第13點第1款: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提示證明文件時得包含於成本中減除;於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移轉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亦同
    • 第15點: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後繳納之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費用減除
    • 第20點: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自住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及退還,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配偶之一方出售、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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