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契稅、地價稅漏報一定會被罰嗎?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8條至第20條:漏稅額在門檻以下免罰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9條:房屋稅漏稅額1.1萬元以下免罰,已辦稅籍登記者5.4萬元以下免罰;第20條:契稅短匿6,000元以下免罰;第18條:地價稅短匿3.5萬元以下免罰。免罰不等於免稅,稅款仍要補繳。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這份標準從哪裡來(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2)
〔官方〕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2:「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第2項規定情節輕微、金額及減免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官方〕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條:本標準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2第2項規定訂定。
房屋稅(第19條)
〔官方〕房屋稅條例第16條:納稅義務人未依第7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
〔官方〕減免處罰標準第19條第1項:依房屋稅條例第16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一千元以下者,或房屋領有使用執照或其使用情形變更已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相關登記,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萬四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官方〕第19條第2項:「前項所定漏稅額,以每一納稅義務人單一層或單一戶每年所核算稅額為準。」
〔推論〕所以門檻是一戶一年分開算,不是把名下所有房子加總。
契稅(第20條)
〔官方〕契稅條例第26條: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
〔官方〕減免處罰標準第20條:短匿稅額每件在新臺幣六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短匿稅額每件逾新臺幣六千元至新臺幣一萬三千元者,按短匿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本文自行計算〕短匿契稅1萬元:落在6,000元至1.3萬元之間,依第20條第2款處0.5倍,罰鍰5,000元,另補繳稅額1萬元。
地價稅(第18條)
〔官方〕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申報,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官方〕減免處罰標準第18條第1項: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短匿稅額每案每年在新臺幣三萬五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官方〕第18條第2項: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應處罰鍰案件,移轉現值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或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前經依規定撤回或註銷移轉現值申報者,免予處罰。
〔推論〕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適用後搬離、出租,原因消失卻沒申報,就屬第54條第1項第1款的情形;短匿稅額每年3.5萬元以下免罰,但差額稅款仍要追補。
所有稅目共通(第23條)
〔官方〕第23條:「稅務違章案件應處罰鍰金額在新臺幣三百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不適用減免的情形(第24條)
〔官方〕第24條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
- 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除處罰者不計入)
- 故意違反稅法規定
-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免罰不等於免稅
〔推論〕上面各條免除的是罰鍰;房屋稅條例第16條、契稅條例第26條、土地稅法第54條都寫明稅款要補繳或追補。
自己發現漏報時(本文建議)
- 先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更正申報並補繳
- 留下申報與繳款紀錄
- 個案撥0800-000-321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