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現值核定通知看不懂、覺得太高怎麼辦?房屋稅條例第10條:稽徵機關依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第11條:標準價格每3年重行評定
房屋稅條例第9條第1項、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2項: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成、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30日內申請重行核計、房屋標準價格依建材種類等級、耐用年數及折舊、街道村里商業交通情形與實價登錄減除土地價格評定、每3年重評並逐年折舊;財政部說明房屋課稅現值=核定單價×面積×(1-折舊率×折舊年數)×路段率;新北市說明應附重核申請書與身分證明、處理5天。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現值從哪裡來(第10條第1項、第11條)
〔官方〕房屋稅條例第10條第1項:「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
〔官方〕第11條第1項: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第1款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第2款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第3款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實價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減除土地價格部分,訂定標準。
〔官方〕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房屋課稅現值=核定單價×面積×(1-折舊率×折舊年數)×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路段率)。
30日內可以申請重核(第10條第2項)
〔官方〕第10條第2項:「依前項規定核計之房屋現值,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
〔官方〕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10條、第11條規定,應檢附房屋評定現值重核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處理天數5天。
〔推論〕重行核計針對的是核計現值的事實與數據,例如面積、構造、用途、樓層或路段等級是否登錄錯誤;對稅率或房屋稅2.0的歸戶認定有意見,屬另一件事。
每3年重評與折舊(第11條第2項)
〔官方〕第11條第2項:「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官方〕第9條第1項: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組織之。第2項:委員由相關行政機關代表及不動產估價、土木或結構工程、建築、都市計畫專長之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組成,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推論〕同一棟房子的現值逐年因折舊降低,但遇到3年一次的重評,標準單價或路段率可能調整,現值不一定只降不升。
〔本文自行計算〕第10條第2項的30日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算:10月20日收到通知書,以日定期間時始日不計入,從10月21日算起第30日為11月19日;若是郵寄送達,以實際收到的日期為準,信封與回執最好留著。
〔推論〕重行核計的結果仍可能維持原核定;若對重核結果仍有異議,依稅捐稽徵相關規定另循復查等程序處理,期限另計,收到重核結果時要看清楚通知上載明的救濟方式與期間。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核定單價每平方公尺6,000元、面積100平方公尺、折舊率1%、已折舊10年、路段率120%:6,000×100×(1-1%×10)×120%=64萬8千元。隔一年折舊年數變成11年、其他條件不變時:6,000×100×(1-1%×11)×120%=64萬800元,比前一年少7,200元。若實際面積只有90平方公尺,重核後為6,000×90×0.9×1.2=58萬3千2百元,差額6萬4千8百元。
收到通知時(本文建議)
- 對照使用執照或建物測量成果圖確認面積
- 核對構造、用途與樓層
- 確認折舊年數的起算是否正確
- 30日內帶申請書與證明文件申請重核
- 錯過期限的,向稅務局詢問其他更正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