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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或受贈的財產要報所得稅嗎?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免納所得稅,但取自營利事業的贈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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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繼承與贈與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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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4條第1項第17款)

〔官方〕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十七、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

怎麼理解(推論)

〔推論〕這款處理的是所得稅;繼承或受贈本身不算受贈人的所得。但這不代表完全不用繳稅:遺產稅與贈與稅另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範,原則上由遺產或贈與的納稅義務人處理。

〔推論〕但書把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排除,所以公司送給個人的財物,不適用這款免稅,依所得稅法其他規定判斷所得類別。

繼承後產生的收益(推論)

〔推論〕免稅的是取得財產本身;繼承房子後出租的租金、繼承股票後領到的股利,是取得之後新產生的所得,不在第17款範圍內。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父親贈與100萬元現金給成年子女:受贈的100萬元依第17款不計入子女的綜合所得;同一筆錢存入銀行後每年產生的利息,則是子女的利息所得。

準備(本文建議)

  • 受贈或繼承時保留贈與稅、遺產稅相關證明
  • 公司給的獎品、贈品,另查所得稅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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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所得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4條第1項第17款
    • 修正日期民國115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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