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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贈與免稅額:配偶互相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的條件與後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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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稅務喵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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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之間送多少都不計入贈與總額,連動的契稅、土地增值稅、遺產稅與日後賣屋規定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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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送錢、過戶房子,贈與稅上沒有金額上限。《遺產及贈與稅法》把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整筆排除在贈與總額之外,所以也談不上用掉 244 萬元的免稅額。

條文寬鬆,連動的規定卻不少:不動產仍要向國稅局申報拿證明書,房屋照樣有契稅,土地增值稅要另外申請不課徵,贈與人 2 年內過世會被併回遺產,受贈的一方日後出售時,取得日與成本也要回溯到配偶當初的狀態。以下逐項說明。

法源:第 20 條第 1 項第 6 款,84 年 1 月 15 日以後適用

第 20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問答說明,84 年 1 月 15 日以後夫妻之間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不需要繳納贈與稅;同條第 2 項另有過渡規定,處理 84 年 1 月 14 日以前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

「不計入」的效果是整筆財產不進入贈與總額,和免稅額是兩回事。丈夫同一年送妻子 1,000 萬元、又送兒子 200 萬元,送兒子的 200 萬元仍在丈夫自己的 244 萬元額度內,送妻子的那筆不會吃掉這個額度。

條文用的是「配偶」,指有法律上婚姻關係的夫妻。從條文來看,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伴侶之間移轉財產,不在這一款的範圍,仍依一般贈與規定計算。

不動產過戶仍要申報,拿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第 24 條的申報義務明文排除第 20 條的贈與,但不動產要辦移轉登記時,第 42 條要求地政機關看到稅款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的副本,才能受理。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與南區國稅局都說明,夫妻間贈與雖免課贈與稅,需要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的案件,仍要向國稅局申報,由國稅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憑以辦理過戶。第 41 條第 2 項也規定,依第 20 條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財產,經申請後稽徵機關應發給這份證明書。

房屋、土地的其他稅:一項免、一項可申請、一項照繳

贈與稅不計入,不代表不動產移轉的其他稅目都跟著消失。夫妻之間過戶房地,常見稅目的處理方式整理如下:

稅目配偶贈與時的處理依據
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6 款
土地增值稅得申請不課徵,再移轉時以第一次不課徵前的原地價計算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
契稅免徵清單中沒有配偶贈與,房屋按贈與契稅申報契稅條例第 3 條、第 14 條
登記費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土地法第 76 條

土地增值稅的「不課徵」要主動申請,而且只是延後。第 28 條之 2 規定,再移轉而應課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前的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時核定的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前一段的漲價並沒有消失。

契稅則沒有配偶的優惠。契稅條例第 3 條規定贈與契稅為契價的 6%,第 14 條列出的免徵情形是政府機關、郵政事業、公務交換與建造中變更起造人等,並未包括配偶贈與。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與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也說明,夫妻贈與房屋並無免徵契稅之規定,受贈人應在契約成立之日起 30 日內申報,按房屋契價 6% 繳納。土地部分的計算方式見土地贈與的土地增值稅

贈與後 2 年內過世,財產會回到遺產

配偶是第 15 條第 1 項列出的第一類對象: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當初不計入贈與總額、一毛贈與稅都沒繳,過世時照樣要拉回。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節稅手冊舉過一個例子:丈夫把價值 7,600 萬元的土地、房屋、股票與存款贈與妻子,不計入贈與總額、贈與稅為 0 元;但手冊同時提醒,贈與人若在 2 年內過世,這些財產仍要併入遺產課稅,達不到減少遺產稅的目的。死亡前贈與與存款的遺產稅處理,見存款多少要扣遺產稅

同一份手冊也提醒另一個方向:受贈的一方本身若已有大量財產,身體狀況又不理想,財產集中到這一方,可能反而增加其日後的遺產稅。夫妻贈與是否划算,要把雙方的財產一起看。

受贈房地再出售:取得日與成本都回溯

財政部訂定的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因配偶贈與取得、適用第 20 條第 1 項第 6 款不計入贈與總額的房屋、土地,取得日為「配偶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財產之日」,成本也以配偶第一次相互贈與前的原始取得成本為準。

持有期間同樣可以合併。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因配偶贈與取得的房地,得將配偶持有該財產的期間合併計算;若要主張自住房地的優惠,得併計的期間限於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期間。出售時的稅率與申報,見房地合一稅 2.0 個人版

這點和一般親屬贈與不同。父母送給子女的房地,取得日原則上是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持有期間從頭起算;親屬之間的差異整理在父母、子女與兄弟姊妹的贈與免稅額

夫妻之間這些移轉不屬於贈與

臺北國稅局的常見問答列出兩種情形。第一,夫妻之間的財產買賣:配偶不是民法所定的血親或姻親,不適用第 5 條第 6 款「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夫妻間的買賣不必申報贈與稅。

第二,兩願離婚時依離婚協議給付他方的財產,不屬於贈與行為。但只有協議書上寫明的給付才算,書面以外的給付若主張也是離婚約定,要由主張的一方舉證,無法證明且屬無償移轉者,仍課贈與稅。

常見問題

夫妻之間轉帳現金,要不要申報贈與稅?

第 24 條的申報義務明文排除第 20 條所列的贈與,配偶相互贈與屬於其中一款。需要申報取得證明書的,是必須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的財產,例如房屋、土地;現金轉帳不涉及產權移轉登記。

配偶贈與會不會影響我送給孩子的 244 萬元?

不會。配偶那筆不計入贈與總額,不佔用免稅額;送給孩子的部分另外累計,在贈與人一年 244 萬元以內免稅。超過之後的稅率計算見贈與稅稅率級距

配偶贈與土地後又賣掉,土地增值稅怎麼算?

曾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再移轉時以第一次不課徵前的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整段期間的漲價總數額。贈與人或受贈人持有期間支付的改良土地費用與增繳地價稅,可準用減除或抵繳規定。

夫妻贈與的整體規則與申報方式在哪裡看?

贈與稅的課稅範圍、免稅額與七種不計入財產,整理在贈與稅總覽。個案是否適用,以國稅局、地方稅稽徵機關認定為準,可撥 0800-000-321 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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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遺產及贈與稅法(115 年 9 月 11 日修正)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第 20 條第 1 項第 6 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 第 24 條:申報義務排除第 20 條之贈與
    • 第 41 條第 2 項、第 42 條: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與產權移轉登記
    • 第 15 條: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視為遺產
  2. 4208 配偶以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移轉,是否應課徵贈與稅?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2026-09-24
    • 84 年 1 月 15 日以後夫妻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仍需向國稅局申報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以辦理過戶
  3. 夫妻間贈與是否需課徵贈與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2026-09-24
    • 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之案件仍需申報,由國稅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4. 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利用夫妻贈與節稅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2026-09-24
    • 例五:贈與配偶 7,600 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 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仍需併入遺產
    • 受贈配偶財產龐大且可能較早過世時,可能增加其遺產稅
  5. 土地稅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第 28 條之 2: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再移轉之原地價計算
  6. 契稅條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第 3 條:贈與契稅 6%
    • 第 14 條:免徵契稅之情形
  7.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115 年 4 月 21 日修正)財政部 · 2026-09-24
    • 第 4 點:配偶贈與取得之取得日為配偶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之日;一般取得日為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
    • 第 5 點:配偶贈與取得得併計配偶持有期間及自住併計限制
    • 成本以配偶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配偶之原始取得成本為準
  8. 贈與稅常見問答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2026-09-24
    • 夫妻非民法之血親或姻親,夫妻間財產買賣不須申報贈與稅
    • 依離婚協議給付他方財產非屬贈與,協議書以外之給付須舉證
  9. 土地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第 76 條:登記費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
  10. 配偶贈與房屋應申報繳納契稅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2026-09-24
    • 雖然夫妻贈與免贈與稅,贈與土地給配偶也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贈與房屋部分並無免徵契稅之規定,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11. 夫妻間贈與房地,土增稅、契稅規定大不同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 2026-09-24
    • 房屋並無免徵契稅之規定,應由受贈人在契約成立之日起 30 日內申報,按房屋契價 6%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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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文章 · 關於本站 · 使用指南 · 資料查核日:202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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