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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的漲價怎麼算?土地稅法第31條:申報移轉現值減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再減改良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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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的稅基:申報移轉現值、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改良費用三個數字怎麼減,以及保留單據的重要性。

土地增值稅的漲價怎麼算?土地稅法第31條:申報移轉現值減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再減改良費用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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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31條第1項)

〔官方〕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應自該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經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

  1. 〔官方〕規定地價後,未經過移轉之土地,其原規定地價;曾經移轉之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
  2. 〔官方〕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包括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物價指數調整(推論)

〔推論〕第1款的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依同條第2項按物價指數調整後再減除;調整方式依政府公告的指數,本文試算未納入。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申報移轉現值80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已調整)500萬元,繳過工程受益費20萬元:漲價總數額=800-500-20=280萬元。280萬元相對500萬元為56%,未達100%,依第33條按20%計算為56萬元(一般稅率、未計長期持有減徵)。

準備(本文建議)

工程受益費、重劃費用的繳納證明要保留;改良土地費用的認定與證明文件,申報前向稽徵機關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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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土地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31條第1項
    • 第33條第1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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