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地價稅2‰要申請嗎?土地稅法第41條:開徵40日前申請,逾期次年才適用
地價稅自用住宅與工業用地等特別稅率:申請期限、逾期的後果、免再申請與用途改變時要申報。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41條)
〔官方〕「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三個重點
- 〔官方〕期限: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
- 〔官方〕逾期: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 〔官方〕已核定且用途未變更:免再申請;原因事實消滅(例如出租、營業)應即申報。
試算
〔推論〕地價稅開徵日以地方稅務局公告為準;〔本文自行計算〕假設11月1日開徵,往前推40日約為9月22日,是申請截止的參考日。
〔本文自行計算〕假設全年地價稅按一般稅率千分之十為1萬元,適用自用住宅千分之二後為2,000元;錯過期限,當年多繳8,000元。
準備(本文建議)
買房過戶、遷入戶籍後,盡早向地方稅務局申請;之後出租或作營業用,記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