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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地價稅2‰要申請嗎?土地稅法第41條:開徵40日前申請,逾期次年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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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自用住宅與工業用地等特別稅率:申請期限、逾期的後果、免再申請與用途改變時要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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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41條)

〔官方〕「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三個重點

  1. 〔官方〕期限: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
  2. 〔官方〕逾期: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3. 〔官方〕已核定且用途未變更:免再申請;原因事實消滅(例如出租、營業)應即申報。

試算

〔推論〕地價稅開徵日以地方稅務局公告為準;〔本文自行計算〕假設11月1日開徵,往前推40日約為9月22日,是申請截止的參考日。

〔本文自行計算〕假設全年地價稅按一般稅率千分之十為1萬元,適用自用住宅千分之二後為2,000元;錯過期限,當年多繳8,000元。

準備(本文建議)

買房過戶、遷入戶籍後,盡早向地方稅務局申請;之後出租或作營業用,記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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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土地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7條
    • 第18條
    • 第41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月24日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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