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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遺產稅怎麼算?身故保險金指定受益人、實質課稅與最低稅負3個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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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稅務喵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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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要過三個關卡:有沒有指定受益人、會不會被認定為租稅規避、受益人要不要繳最低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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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保險可以避遺產稅」是很常聽到的說法,只說對了一半。身故保險金能不能不計入遺產,要先看保單有沒有指定受益人;就算有,國稅局仍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把它拉回遺產;沒被拉回的,受益人領到時還可能要繳個人最低稅負。

以下把這三個關卡依序拆開,並補上另一種容易忽略的保單:被繼承人是要保人、被保險人是別人。

第一關:有沒有指定受益人

保單狀態身故保險金在遺產稅上的處理依據
約定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不計入遺產總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保險法第 112 條
未指定受益人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保險法第 113 條
軍公教、勞工、農民保險的保險金與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

沒指定受益人的保單,理賠金會回到遺產裡,由繼承人依法繼承並計入遺產總額。檢查保單時,第一件事就是確認受益人欄位。

第二關:會不會被認定為租稅規避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規定,稽徵機關認定課稅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實質經濟利益的歸屬為依據。用在保險上,就是保單形式上符合第 16 條第 9 款,但實質上是把遺產換成保險金、藉此少繳遺產稅,國稅局可以把保險金併入遺產課稅,並由國稅局負舉證責任。

財政部 2020 年 7 月 1 日重新檢討並公布行政法院案例與參考特徵,常見的有:

參考特徵意思
躉繳投保一次繳清全部保費
高齡投保投保時年紀已高,財政部列舉的案例投保年齡多在 70 歲以上
帶病投保投保時已罹患重病
短期投保、密集投保投保到死亡時間很短,或短期內買多張
鉅額投保、舉債投保保費金額大,或借錢繳保費
保費與給付相近已繳保費高於或等於保險金額,或給付約等於保費加利息

財政部彙編的第一個案例:被繼承人約 71 歲時以躉繳方式投保 2 張保單共 26,586,000 元,其中含貸款 2,075 萬元,投保時已患冠心症、心肌梗塞等病症,被列為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的案例(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判字第 87 號判決)。案例通常同時具備好幾項特徵,單一特徵不等於必然被課稅,個案仍由國稅局依事實判斷。

被認定為租稅規避時,除了補稅,依第 7 條要加徵應補稅款 15% 的滯納金並加計利息;原則上不另處漏稅罰,但申報或調查時對重要事項隱匿或虛偽陳述者,仍可能被處罰。

第三關:受益人的個人最低稅負

保險金沒有併入遺產,不代表完全不用繳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規定,條例施行(95 年 1 月 1 日)後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不是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領到的給付要計入基本所得額;其中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在一定金額以下免計入。

財政部公告 115 年度這個金額為 3,740 萬元,個人基本所得額的免稅額度為 750 萬元,基本稅額按 20% 計算。假設例:受益人 115 年度綜合所得淨額 100 萬元,領到死亡給付 5,000 萬元,計入基本所得額的是 1,260 萬元,基本所得額合計 1,360 萬元,基本稅額為(1,360 萬元-750 萬元)×20%=122 萬元,再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差額才要補繳。

兩個例外:保險金已被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併入遺產課遺產稅的,受益人不必再計入基本所得額;要保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的保險,以及健康保險、傷害保險給付,不納入基本所得額。

另一種保單:被繼承人是要保人,被保險人是家人

父母當要保人、替子女投保的保單,父母過世時並沒有理賠,但要保人享有解約、保單借款等權利。財政部的遺產稅稅額試算作業,把「被繼承人為要保人,且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人之保險」列為遺產種類,依法估價計入遺產。

如果父母在過世前 2 年內把這類保單的要保人改成子女,高雄國稅局說明:變更要保人屬於贈與,要申報贈與稅;父母在變更後 2 年內過世,還要把死亡日的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死亡前 2 年內贈與的一般規則見存款與死亡前贈與

申報時怎麼處理保險

申報時把保單資料據實列出,由國稅局審核是否適用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需要時,可依第 41 條第 2 項申請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國稅局的金融遺產查詢會調出人身保險資料,保單再多也能一次看清楚。免稅額與門檻怎麼算見遺產稅免稅額,完整流程見遺產稅怎麼算

受益人領到的死亡給付屬於受益人自己的所得稅問題,與被繼承人過世那年的綜所稅是不同的申報。

常見問題

指定配偶當受益人,就一定不用繳遺產稅嗎?

不一定。指定受益人是第一關,若投保情形符合財政部列舉的躉繳、高齡、帶病等特徵,國稅局仍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併入遺產。

3,740 萬元是每個受益人各算一次嗎?

不是。這個額度是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同一戶有多人領取死亡給付,要合併計算。

保單是 95 年以前買的,還要計入最低稅負嗎?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對象是條例施行後訂立的保險契約。95 年 1 月 1 日以前訂立的契約不在這一款範圍內。

被實質課稅後已經繳過最低稅負,可以退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的說明是,保險金已依實質課稅原則計入遺產課徵遺產稅,受益人就不必計入基本所得額;已經多繳的,可以申請退稅。

保單張數多、投保情形又接近上述特徵時,建議帶著保單資料請會計師評估,或撥國稅局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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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遺產及贈與稅法(民國 115 年 9 月 11 日修正公布)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第16條第9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及軍公教、勞工、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 第15條: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及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
    • 第41條第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經申請發給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2. 保險法第112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3. 保險法第113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4.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 租稅規避按應補繳稅款加徵15%滯納金並加計利息,不另課逃漏稅捐之處罰,但對重要事項隱匿或虛偽不實陳述者不在此限
    • 稽徵機關就租稅規避事實負舉證責任
  5. 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之案例及參考特徵(附財政部109年7月1日台財稅字第10900520520號函)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 2026-09-24
    • 財政部109年7月1日重新檢討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參考特徵,案例特徵包括躉繳投保、高齡投保、帶病投保、短期投保、密集投保、鉅額投保、舉債投保、保險費高於或等於保險金額、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等
    • 案例1:被繼承人約71歲以躉繳方式投保2張保單共26,586,000元,其中含貸款2,075萬元,投保時已患冠心症等病症
  6.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本條例施行後訂立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計入基本所得額,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一定金額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7.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3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個人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法定金額後按20%計算
  8. 公告11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 2026-09-24
    • 115年度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相關金額未達調整標準免予調整
  9. 1716 保險給付可以減除3,740萬元免稅額度之規定為何?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2026-09-24
    • 死亡給付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740萬元以下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者以扣除3,74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非死亡給付部分全數計入;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給付不納入
  10. 符合不計入遺產總額之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 2026-09-24
    • 經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屬遺產而課徵遺產稅之保險給付,受益人無須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11.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給付,依實質課稅原則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課徵遺產稅,受益人是否尚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2026-09-24
    • 死亡人壽保險給付經依實質課稅原則計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受益人免計入基本所得額,已溢繳綜合所得稅者可申請退稅
  12. 受益人領取「死亡給付」保險金要課稅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 2026-09-24
    • 95年1月1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訂立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健康險和傷害險除外)屬死亡給付部分適用
  13. 變更保險單要保人為他人,除要申報贈與稅,注意如有特定情形也要申報遺產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 2026-09-24
    • 變更保單要保人屬財產權利移轉應申報贈與稅;死亡前2年內變更要保人為配偶或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者,應將死亡日之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
  14. 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2026-09-24
    • 被繼承人為要保人且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人之保險列為遺產種類,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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