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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免稅額是多少?多少錢以下不用繳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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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稅務喵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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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 萬元只是起點,遺產多少以下不用繳稅,要把家裡有誰一起算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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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過世的家人,遺產稅免稅額是每一案件 1,333 萬元。這個數字常被當成「遺產 1,333 萬元以下不用繳稅」,實際門檻通常更高,因為配偶、子女、父母與喪葬費的扣除額還會再往上墊。

下面先確認免稅額本身怎麼定、哪些人可以加倍,再用幾種常見家庭組成,算出遺產總額到哪裡為止淨額是零。

115 年適用 1,333 萬元,以死亡日所屬年度對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8 條寫的法定免稅額是 1,200 萬元,第 12 條之 1 另規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上漲達 10% 以上時,自次年起按漲幅調整,由財政部在每年 12 月底前公告下一年發生的繼承案件適用金額。

財政部 2025 年 11 月 27 日公告,115 年發生的繼承案件免稅額仍為 1,333 萬元。這個金額從 111 年起沿用至今,上一次調整就在 111 年。

死亡日免稅額
98 年 1 月 23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1,200 萬元
111 年 1 月 1 日起(含 115 年)1,333 萬元

對照時看的是被繼承人的死亡日,跟哪一年去申報無關。116 年起的金額,要等財政部 2026 年底的公告。

軍警公教因執行職務死亡,免稅額加倍

第 18 條後段規定,被繼承人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免稅額加倍計算,115 年即為 2,666 萬元。施行細則第 15 條要求繼承人提出被繼承人死亡時服務機關出具的執行任務死亡證明書。

加倍只限「執行職務死亡」,一般病故的公務員仍適用 1,333 萬元。申報時少了這張證明,國稅局無法依加倍金額核定。

經常居住境外或外籍被繼承人:免稅額相同,扣除額受限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免稅額比照辦理。差別在扣除額:依第 17 條第 2 項,這類案件不適用配偶、子女、父母、身障、受扶養親屬、農地與前次繼承已納稅財產等扣除;債務、喪葬費等扣除也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所以同樣 3,000 萬元遺產,境外被繼承人的淨額通常會比境內案件高,不能直接套用下一節的門檻。

真正的免稅門檻:免稅額加上扣除額

遺產總額減掉免稅額與扣除額後,淨額為零或負數,就沒有應納稅額。以下是 115 年金額下的假設例,假設都沒有債務、農地或其他扣除項目,也沒有人拋棄繼承:

家庭組成(假設例)減除項目遺產總額在此以下無應納稅額
無配偶、父母已歿,兄弟姊妹繼承免稅額、喪葬費1,471 萬元
無配偶,3 名成年子女免稅額、喪葬費、子女 168 萬元1,639 萬元
配偶+2 名成年子女免稅額、喪葬費、配偶 553 萬元、子女 112 萬元2,136 萬元
配偶+1 名滿 16 歲未滿 17 歲子女免稅額、喪葬費、配偶 553 萬元、子女 168 萬元2,192 萬元
配偶+1 名成年子女+父母健在免稅額、喪葬費、配偶 553 萬元、子女 56 萬元、父母 276 萬元2,356 萬元
因公殉職的軍警,配偶+2 名成年子女加倍免稅額 2,666 萬元、喪葬費、配偶、子女3,469 萬元

表中的喪葬費一律以 138 萬元計算,不必附單據。未成年子女距滿 18 歲的年數不滿 1 年以 1 年計,所以滿 16 歲未滿 17 歲的子女除了基本的 56 萬元,還要加扣 2 年共 112 萬元。

讀這張表要注意兩件事。第一,門檻比的是「遺產總額」,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或子女的財產要先加回去。第二,拋棄繼承的人不能列入配偶、子女、父母等扣除,家族成員若有人拋棄,門檻會往下掉。每個扣除項目的條件見遺產稅扣除額一覽

門檻之外還有「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

有些財產在算遺產總額時就先排除,不佔用免稅額。第 16 條列了 13 款,其中常見的是:

  •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以及軍公教、勞工、農民保險的保險金額與互助金。
  • 日常生活必需的器具及用品,115 年在 100 萬元以下的部分;職業上的工具,在 56 萬元以下的部分。
  • 死亡前 5 年內繼承、已繳過遺產稅的財產。

保險金並非一律不計入,國稅局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拉回遺產,判斷方式見身故保險金會不會算進遺產

沒超過門檻,仍要申報

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要填具遺產稅申報書申報。沒有稅的案件申報後,國稅局核發免稅證明書,繼承人才能拿去辦不動產與存款過戶。

淨額超過零時,稅率從 10% 起跳,級距怎麼套見遺產稅稅率三級距;整個計算與申報流程見遺產稅怎麼算。被繼承人過世那年若有薪資或利息所得,還有一份過世那年的綜所稅要另外處理。

常見問題

遺產稅免稅額和贈與稅免稅額可以合併用嗎?

兩者是不同稅目。遺產稅免稅額是每一件遺產案件 1,333 萬元;贈與稅免稅額則是每位贈與人每年一份,115 年為 244 萬元。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子女等親屬的財產,還會被併回遺產總額計算。

免稅額會每年調高嗎?

不一定。第 12 條之 1 規定,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累計上漲達 10% 以上才調整。115 年的比較結果未達標準,所以與 111 年起的金額相同。

被繼承人有很多債務,免稅額還能用嗎?

可以。免稅額是固定減除,債務另依第 17 條第 1 項第 9 款以「死亡前未償、具有確實證明」為條件列為扣除額,兩者可以同時減除。繼承人對債務的清償責任是民法問題,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門檻表算出來沒超過,是不是就一定不用繳?

表格只是用 115 年公告金額做的假設例。實際核定時,國稅局可能調整財產範圍、估價或扣除項目,最後以核定通知書為準。

家中有人拋棄繼承,或被繼承人長年住在國外,門檻會跟表格不同,可以撥國稅局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問清楚,必要時請會計師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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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遺產及贈與稅法(民國 115 年 9 月 11 日修正公布)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第18條: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自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法定1,200萬元),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境外國民或非國民比照辦理
    • 第12條之1:免稅額等金額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調整,財政部於每年12月底前公告次年適用金額
    • 第16條第6款、第7款:日常生活必需器具及用品、職業上工具在一定金額以下不計入遺產總額
    • 第17條第2項:境外國民或非國民不適用第1項第1款至第7款扣除;拋棄繼承者不適用第1款至第5款扣除
  2. 公告115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財政部賦稅署 · 2026-09-24
    • 115年發生之繼承案件免稅額1,333萬元;日常生活必需器具及用具100萬元、職業上工具56萬元不計入遺產總額
    • 遺產稅免稅額上次調整為111年,115年未達調整標準免予調整
    • 115年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
  3. 民法第1148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4. 3501 被繼承人的免稅額多少?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2026-09-24
    • 免稅額自111年1月1日起為1,333萬元,98年1月23日至110年12月31日為1,200萬元
    • 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任務死亡可加倍,申報時檢附服務機關出具之執行任務死亡證明
  5.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第15條:加倍減除免稅額者應提出服務機關出具之執行任務死亡證明書
    • 第10條之1:距屆滿成年之年數不滿一年或餘數不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 第20條: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填具遺產稅申報書據實申報
  6. 115年度遺產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 2026-09-24
    • 115年1月1日以後繼承案件:配偶扣除額55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56萬元、父母每人138萬元、喪葬費13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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