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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協會怎樣才免繳所得稅?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9項條件都要符合,創設目的支出不得低於孳息及各項收入的60%,結餘款超過50萬元要編4年使用計畫;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所得仍要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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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符合登記立案、不變相分配盈餘、賸餘財產歸屬、不經營無關業務、資金存放與運用、主要捐贈人及親屬擔任董監事不超過三分之一、無不正常關係、創設目的支出不低於基金孳息及各項收入60%、憑證與會計紀錄完備等9款者,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第8款但書:當年度結餘款在50萬元以下,或超過50萬元已編列次年度起算4年內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第2項: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1億元以上者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第4項:使用計畫最遲於期間屆滿次日起3個月內申請變更,合計仍以4年為限;第5項:未依計畫使用完竣者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課稅。第3條第1項: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課稅。

基金會、協會怎樣才免繳所得稅?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9項條件都要符合,創設目的支出不得低於孳息及各項收入的60%,結餘款超過50萬元要編4年使用計畫;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所得仍要課稅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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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9項條件(第2條第1項)

〔官方〕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機關或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9款依序為:

  • 第1款: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
  • 第2款:不以任何方式對捐贈人或與捐贈人有關係之人給予變相盈餘分配
  • 第3款:章程明定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 第4款:「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
  • 第5款:基金及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存放金融機構或購買公債等規定項目
  • 第6款:主要捐贈人及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董監事,人數不超過全體三分之一
  • 第7款:「與其捐贈人、董監事間無業務上或財務上不正常關係。」
  • 第8款:創設目的活動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百分之六十
  • 第9款: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憑證,有完備會計紀錄,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

60%與50萬元(第8款但書)

〔官方〕第8款但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二)當年度結餘款超過50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四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官方〕第3項:結餘款,指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合計數減除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後之餘額。

〔官方〕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結餘款已經主管機關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者,以後年度使用的金額,計算使用年度支出比率時不得列入支出項目;獲配國內股利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

使用計畫的變更與補稅(第4項、第5項)

〔官方〕第2條第4項:使用計畫須變更者,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三個月內,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合計仍以四年為限。

〔官方〕第5項:未依同意之使用計畫使用完竣,或支用不符本標準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依法課徵所得稅。

1億元以上要會計師簽證(第2項)

〔官方〕第2條第2項: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除應符合前項各款規定外,並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所得(第3條)

〔官方〕第3條第1項: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創設目的活動支出時得將不足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官方〕臺北國稅局說明,訓練課程收費、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收入、活動門票收入,均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某基金會當年度孳息及捐款等收入1000萬元,創設目的支出550萬元:支出比率55%,未達60%;結餘款450萬元超過50萬元,需就450萬元全數編列4年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同意,才不影響免稅。

〔本文自行計算〕若收入100萬元、支出55萬元:比率同樣55%,但結餘款45萬元在50萬元以下,依第8款但書第1目不受60%限制。

年度結束前(本文建議)

  • 先試算支出比率與結餘款金額
  • 結餘款超過50萬元時預留送主管機關的時間
  • 收費活動的收入另列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 個案撥0800-000-321洽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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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9款
    • 第2條第1項第8款但書
    • 第2條第2項
    • 第2條第3項
    • 第2條第4項
    • 第2條第5項
    • 第3條第1項
    • 修正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2. 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錯誤態樣及應注意事項(財政部頁面,標題略改寫)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 2026-10-17
    • 支出低於收入60%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須就全部結餘款編列使用計畫
    • 以往年度結餘款於以後年度使用之金額不得列入使用年度支出
    • 國內股利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
    • 訓練課程、委辦業務、門票收入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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