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還沒開徵就被要求先繳?稅捐稽徵法第25條:隱匿移轉財產、申請離境等3種情形可提前稽徵,提供擔保可免
稅捐稽徵法第25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顯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於法定徵收日期前申請離境,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經納稅義務人申請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法定開徵日期前稽徵;但納稅義務人能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三種情形(第25條第1項)
〔官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稅捐稽徵機關,對於依法應徵收之稅捐,得於法定開徵日期前稽徵之:
- 一、納稅義務人顯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
- 二、納稅義務人於稅捐法定徵收日期前,申請離境者
-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經納稅義務人申請者
但書:提供擔保
〔官方〕但納稅義務人能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推論〕第1款或第2款被要求提前繳時,可以改提供相當擔保,不必馬上繳現金。
自己申請提前繳(第3款)
〔推論〕第3款是由納稅義務人申請,例如要長期出國、房屋要出售,想先把當年度地價稅或房屋稅處理掉,可以向稅務局詢問。
〔本文自行計算〕房屋稅開徵在5月,若3月就要移居國外、預估稅額8,000元:可申請提前稽徵,先繳8,000元。
破產或重整(第25條第2項)
〔官方〕納稅義務人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為公司重整前,應徵收之稅捐而未開徵者,於破產宣告或公司重整裁定時,視為已到期之破產債權或重整債權。
收到提前稽徵通知時(本文建議)
- 看清楚依據的是第幾款
- 被認為有隱匿移轉財產跡象,準備資產去向說明
- 評估是否以擔保代替繳納
- 稅務問題撥0800-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