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繳不出來可以分期嗎?稅捐稽徵法第26條:天災、不可抗力或經濟弱勢者,期限內申請延期或分期,最長3年
稅單金額太高繳不出來:延期或分期的條件、要在繳納期間內申請、最長3年,以及錯過期限的滯納金。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26條)
〔官方〕「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官方〕前項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及實施方式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三個重點
- 〔官方〕事由: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經濟弱勢者。
- 〔官方〕時點:規定納稅期間內申請。
- 〔官方〕上限:延期或分期期間不得逾三年。
錯過期限
〔官方〕第20條:逾期繳納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三十日移送強制執行;因不可抗力等不能依第26條期間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補行申請。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應納稅額36萬元,核准分36期:每期1萬元(實際期數與是否加計利息,以稽徵機關核准內容為準)。
準備(本文建議)
經濟弱勢的認定依財政部辦法,本文未逐條核對;在繳納期限前帶稅單與證明文件洽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