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逃漏稅的獎金、銀行結構型商品的收益要併入綜所稅嗎?所得稅法第14條第十類但書:扣繳後不併計,居住者扣繳率分別為20%與10%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十類但書: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88條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居住者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20%、結構型商品所得按所得額扣10%;第3條:非居住者分別扣20%、15%;第71條但書:不併計所得的扣繳稅款不得減除。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不併計的兩種所得(第14條第十類但書)
〔官方〕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推論〕這兩種所得在給付時扣完稅就結束,不用放進5月結算申報的所得總額,也不會推高適用稅率。
扣多少(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3條)
〔官方〕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第10款「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第11款「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扣取百分之十。」
〔官方〕第3條(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第9款「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扣取百分之十五。」第12款「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居住者領檢舉獎金10萬元:扣繳10萬×20%=2萬元,實領8萬元,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本文自行計算〕結構型商品到期,投入100萬元、領回103萬元:所得額3萬元,扣繳3萬×10%=3,000元。〔推論〕扣繳基礎是所得額,不是領回的總金額。
扣掉的稅能不能退(第71條第1項但書)
〔官方〕第71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抵減稅額,計算應納之結算稅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不得減除。」
〔推論〕所得低、本來適用5%稅率的人,也不能把這兩種所得的扣繳稅款拿來抵稅或退稅。
誰負責扣(第88條)
〔官方〕第88條第1項第2款: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等給付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時,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
檢舉獎金怎麼來(第103條)
〔官方〕第103條第1項:「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
〔官方〕第103條第2項:稽徵機關應於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舉發人,限期領取。第3項:「舉發人如有參與逃稅行為者不給獎金。」第4項:「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本條獎金之規定。」
〔推論〕獎金以罰鍰的20%計算,要等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才會通知領取;同一筆獎金領取時再扣20%所得稅。
申報季(本文建議)
- 查到這兩類扣繳資料時,不要重複填入綜合所得
- 結構型商品的對帳單保留本金與領回金額,核對所得額
- 檢舉時保存送件紀錄,日後通知領取時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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