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租房子收押金也要報營業稅?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出租財產收取的押金按月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設算銷售額,不滿一月不計;第18條:以物易物依換出或換入時價從高認定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不滿一月者不計,銷售額=押金×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12÷(1+徵收率);第2項: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額=押金×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12。第18條: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者,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第20條:分期付款銷售除約定第一期收取全部價款外,以各期約定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押金為什麼要設算(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
〔官方〕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不滿一月者,不計。其計算公式:銷售額=押金×(該年一月一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12)÷(1+徵收率)。
〔推論〕押金本身之後要退還,但營業人可以運用這筆錢,所以條文用一年期定期儲金利率,把押金換算成每月的租金性質銷售額。
特種稅額營業人的公式(第24條第2項)
〔官方〕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不滿一月者,不計;銷售額=押金×該年一月一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12。
〔推論〕第二節的營業人(例如小規模營業人)公式沒有再除以(1+徵收率)。
試算
〔官方〕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5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為1.725%。
〔本文自行計算〕115年,一般稅額計算的公司收取押金120萬元、徵收率5%:
- 每月銷售額=120萬元×(1.725%÷12)÷1.05=1725元÷1.05≒1643元
- 每月銷項稅額≒1725元-1643元=82元
- 出租滿12個月,全年設算銷售額約1萬9714元
其他年度依該年1月1日利率計算。
〔本文自行計算〕租約從3月15日起算,到年底的最後半個月不滿一月,依第24條不計。
以物易物(施行細則第18條)
〔官方〕施行細則第18條:「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
〔本文自行計算〕用時價8萬元的設備換對方時價10萬元的服務,銷售額以10萬元認定。
分期付款(施行細則第20條)
〔官方〕施行細則第20條:「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者,除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以全部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外,以各期約定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
個人房東呢
〔推論〕第24條的對象是營業稅法上的營業人;一般個人出租自有房屋,不是這條的適用對象,押金與租金的所得稅另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理。
簽約與申報時(本文建議)
- 租約寫清楚押金金額、收取日與退還日
- 每年1月確認當年度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 以物易物時,同時保存雙方換出、換入的時價資料
- 申報問題撥0800-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