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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要搬家、暫停營業或收掉,國稅局那邊要辦什麼?營業稅法第30條:稅籍登記事項變更或解散、廢止,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或註銷;第31條:停業前申報核備,復業亦同;稅籍登記規則第9條:停業每次最長1年;第46條:未依規定辦理處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首次發布: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第30條第1項:登記事項變更或合併、轉讓、解散、廢止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第2項: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但合併、增資、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者不在此限;第31條: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申報核備,復業時亦同;第45條:未申請稅籍登記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第46條: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或登記事項不實,處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稅籍登記規則第8條:變更15日內,遷移向遷入地稽徵機關申請;第9條:停業每次最長1年,已辦妥商業停復業登記者視為已申報;第10條:註銷15日內;第11條:登記後滿6個月未開始營業或自行停止營業達6個月得廢止登記。施行細則第33條:註銷時15日內申報當期營業稅。

店要搬家、暫停營業或收掉,國稅局那邊要辦什麼?營業稅法第30條:稅籍登記事項變更或解散、廢止,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或註銷;第31條:停業前申報核備,復業亦同;稅籍登記規則第9條:停業每次最長1年;第46條:未依規定辦理處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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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三十秒答案(第30條第1項)

〔官方〕營業稅法第30條第1項:營業人依第28條及第28條之1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

〔官方〕第30條第2項:「前項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但因合併、增加資本、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

變更與搬遷(稅籍登記規則第8條)

〔官方〕稅籍登記規則第8條第1項:稅籍應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檢同有關證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但遷移地址者,應向遷入地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推論〕換負責人、改營業項目、搬到另一個縣市,都屬於登記事項變更;公司或商號同時要辦經濟部或縣市政府的變更登記。

暫停營業與復業(第31條、規則第9條)

〔官方〕營業稅法第31條:「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亦同。」

〔官方〕稅籍登記規則第9條第1項:營業人依本法第31條規定申報核備停業或展延停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第2項: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已向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辦妥停業或復業登記者,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其提供之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本法第31條規定申報核備。

收掉不做(規則第10條、施行細則第33條)

〔官方〕稅籍登記規則第10條:營業人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註銷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官方〕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依本法第35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官方〕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甲商號115年1月14日申請註銷,應於1月29日(含)前辦理115年1-2月期營業稅申報,而非3月15日;逾期依第49條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長時間沒營業(規則第11條)

〔官方〕稅籍登記規則第11條第2項第1款: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達六個月,主管稽徵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稅籍登記;但有正當理由經核准延展者不在此限。

罰則(第45條、第46條)

〔官方〕第46條: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一、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二、申請營業、變更或註銷登記之事項不實。」

〔官方〕第45條: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依法免辦商業登記的營業人6月20日搬到新地址:15日期限自6月21日起算,到7月5日;向遷入地的國稅局申請。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依稅籍登記規則第8條第2項,是自辦妥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變更登記之日起15日內申請。

〔本文自行計算〕停業1年期滿仍不復業:須在期滿前申報展延,每次最長仍為1年。

異動之前(本文建議)

  • 先辦經濟部或縣市政府的公司、商業登記,再確認國稅局資料是否同步
  • 停業前申報,記下1年期滿日
  • 註銷前結清稅款,15日內報當期營業稅
  • 統一發票未用完的部分依國稅局指示處理
  • 個案撥0800-0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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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28條
    • 第30條第1項
    • 第30條第2項
    • 第31條
    • 第45條
    • 第46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05月28日
  2. 稅籍登記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8條第1項
    • 第9條第1項
    • 第9條第2項
    • 第10條
    • 第11條第2項第1款
    •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3.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33條第1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4. 營業人申報核備停業或展延停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1年?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 2026-10-17
    • 停業或展延停業期間每次最長1年
    • 未依規定申請暫停營業依第46條第1款處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 已辦妥商業停復業登記者視為已申報核備
  5. 營業人註銷登記應於規定期限辦理營業稅申報,避免受罰。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 2026-10-17
    • 註銷稅籍登記後仍須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當期營業稅
    • 115年1月14日註銷者應於1月29日前申報
    • 逾期依第49條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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