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中要離開臺灣,所得稅怎麼報?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2項:境內居住之個人年度中廢止住所或居所離境,應於離境前辦理結算申報;第17條之1: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按居住日數比例減除;第73條:非居住者由扣繳義務人扣繳,薪資扣18%,月薪在基本工資1.5倍(115年44,250元)以下扣6%
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或無住所而一課稅年度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為境內居住之個人;第71條之1第2項: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廢止住所或居所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配偶仍為境內居住者由配偶合併申報;第17條之1: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按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比例換算;施行細則第25條之1:由配偶合併申報者按全額扣除;第72條第2項:特殊情形得委託境內居住之個人代理申報,欠稅或未委託代理者得通知不予辦理出國手續;第73條第1項:非居住者有第88條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扣繳率扣繳;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薪資18%,全月薪資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6%。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5年基準44,250元。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先分清楚身分(第7條)
〔官方〕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以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第3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推論〕同一個人可能今年是居住者、明年變成非居住者;離境當年要先依當年度的情形判斷。
居住者年度中離境(第71條之1第2項)
〔官方〕第71條之1第2項:「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但其配偶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仍繼續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應由其配偶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官方〕第17條之1:個人於年度進行中因死亡或離境,依第71條之1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應分別按該年度死亡前日數,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官方〕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1:由配偶合併申報課稅者,不適用第17條之1,「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均得按全額計算扣除。」
來不及自己報(第72條第2項)
〔官方〕第72條第2項:第71條之1第2項及第73條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或自行辦理申報納稅者,得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負責代理申報納稅;「如有欠繳稅款情事或未經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理申報納稅者,稽徵機關得通知主管出入國境之審核機關,不予辦理出國手續。」
〔官方〕財政部稅務入口網1314題同此說明,並指出配偶合併申報時,可在隔年5月1日到5月31日或依法展延之截止日前辦理。
非居住者:由扣繳完稅(第73條)
〔官方〕第73條第1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第88條規定之各項所得者,不適用第71條關於結算申報之規定,「其應納所得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之」;如有非屬第88條扣繳範圍之所得,並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離境前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非居住者的扣繳率(扣繳率標準第3條)
〔官方〕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薪資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八;但「前目所定人員以外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一點五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六。」
〔官方〕同條第1項第5款、第6款、第8款:租金、權利金、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官方〕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勞動部公告自115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升為29,500元,適用扣繳率的金額基準調升至44,250元;扣繳義務人應在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115年非居住者月薪10萬元:扣繳18%,即18,000元;月薪4萬元(未超過44,250元):扣繳6%,即2,400元。
〔本文自行計算〕居住者8月31日離境、單獨申報:境內居住日數1月1日至8月31日共243日,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按243/365換算減除。
離境前(本文建議)
- 先確認當年度是居住者還是非居住者
- 居住者離境前向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
- 配偶留在臺灣,可改由配偶隔年5月合併申報
- 雇主確認扣繳率與115年44,250元基準
- 個案撥0800-000-321或洽國稅局外僑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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