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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捐款可以列費用嗎?所得稅法第36條: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對合於第11條第4項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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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稅務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稅法與官方規定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第2款、第11條第4項;財政部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對各級政府、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災害防救法、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等捐贈不受金額限制;政治獻金以所得額10%且總額新臺幣50萬元為限;公益團體、公益信託合計所得額10%;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捐款25%;文創捐贈1,000萬元或10%;對大陸地區捐贈須經許可並透過合格團體;對公所、消防隊、公立學校之捐款視為對政府捐獻。

公司捐款可以列費用嗎?所得稅法第36條: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對合於第11條第4項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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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兩個層級(第36條)

〔官方〕所得稅法第36條: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第1款「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第2款「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官方〕第11條第4項:「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推論〕捐給未登記立案的社團、個人或網路募款專案,不屬第11條第4項的機關團體,原則上不能依第36條列費用。

財政部整理的細項

〔官方〕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災害防救法第44條第2項、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官方〕同一說明:依政治獻金法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對公益團體之捐贈及成立、捐贈或加入公益信託之財產,合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

〔官方〕同一說明: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未指定學校之捐款得全數列為費用,指定學校者以不超過所得額25%為限;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捐贈,以不超過1,000萬元或所得額10%為限;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經大陸委員會許可並透過合格機關團體為之。

捐給公所、消防隊、公立學校

〔官方〕財政部台財稅第32313號函:對各級政府所屬機關單位,包括鄉鎮區公所、縣市警察局消防隊及各級公立學校之捐款,均應視為對政府之捐獻。

〔推論〕所以公司捐款給里辦公處所屬的公所、在地消防分隊或公立國小,屬第36條第1款,不受10%限額。

限額怎麼算

〔官方〕財政部說明:10%限額依查核準則規定的公式計算,分母為1+10%。

〔本文自行計算〕若捐贈前的所得額(已減除不受限額之捐贈)為1,100萬元、捐給公益團體200萬元,可列上限約為1,100萬元÷1.1×10%=100萬元;超過的100萬元不能列為費用。

〔推論〕公式的概念是讓捐贈本身扣除後的所得額乘以10%剛好等於可列金額;實際適用以查核準則與國稅局核定為準。

〔本文自行計算〕同一年度另捐政治獻金給兩位擬參選人各30萬元,合計60萬元;即使所得額的10%高於60萬元,依財政部說明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只能列50萬元,另外10萬元不能列為費用。

〔推論〕捐給公所或公立學校(第36條第1款)與捐給立案團體(第2款)在申報時要分開列,前者不必計入10%限額的分子;混在一起計算,可能把可以全額列報的捐款誤算成受限額。

〔推論〕第36條講的是營利事業列費用;公司負責人以個人名義捐款,屬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規定與限額不同,收據抬頭要和申報主體一致。

捐贈前後(本文建議)

  • 先確認受贈對象是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已立案團體
  • 取得載明公司名稱與統一編號的收據
  • 依類別分別累計,對照各自限額
  • 政治獻金另注意50萬元總額
  • 對大陸地區捐贈先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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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所得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1條第4項
    • 第36條第1款
    • 第36條第2款
    • 修正日期民國115年09月11日
  2. 營利事業列報捐贈之限額如何規定?(2231)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2026-10-17
    • 對各級政府等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 政治獻金以所得額10%為限且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
    • 公益團體與公益信託合計以所得額10%為限
    • 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捐款以所得額25%為限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捐贈以1,000萬元或所得額10%為限
    • 對大陸地區捐贈應經許可
    • 頁面更新日期115-04-27
  3. 對各級政府所屬機關單位及公立學校之捐款視為對政府捐獻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2026-10-17
    • 對鄉鎮區公所、縣市警察局消防隊及各級公立學校之捐款均視為對政府之捐獻
    • 台財稅第32313號,63-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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