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或分居後誰報子女免稅額?協議、監護登記、同居天數的認定順序
重複列報同一子女免稅額,財政部令的順序是協議、監護登記、同居天數、實際扶養事實;付扶養費不是第一順位。協議的形式、雙方共同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時怎麼處理,令文沒有寫,本文不臆測,請洽國稅局。

夫妻離婚或分居、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兩邊卻都列報同一個孩子的免稅額,國稅局會依財政部109年10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904583370號令的順序認定:先看雙方協議,再看監護登記,再比同居天數,最後才看實際扶養事實。財政部全球資訊網在2026年9月14日又轉載了南區國稅局的宣導。本文整理令文的原話、適用前提、官方舉的例子,以及官方沒有寫的地方,查證日為115年(2026年)10月16日。
這頁回答什麼,不回答什麼
- 回答:父母離婚或分居後各自申報,重複列報同一子女免稅額時,國稅局怎麼認定;這個認定順序的前提;官方例子;幼兒學前等特別扣除額跟著誰。
- 不回答:監護權或扶養費怎麼談、怎麼分擔,那是民事問題;也不替你判斷自己的情況會落在哪一步。法律問題可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專線412-8518,市話直撥、手機加02);稅務認定請洽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
- 年度:令文發布日為109年10月15日,我讀到的彙編文字沒有另寫適用年度;南區國稅局2026年9月14日的新聞稿仍以這道令認定114年度的案件。115年度(2026年所得,116年5月申報)起,未成年子女的免稅額加五成,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加五成。
- 令文版本: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114年版所得稅法令彙編」(收錄至114年9月2日)。我另以「離婚」「監護」「免稅額」「扶養」「子女」「分居」查了該系統的「內地稅新頒令釋」,在114年9月2日之後沒有找到改變這項認定順序的令,但不排除漏查。
先分清楚:為什麼會有「各自申報」
所得稅法採家戶申報。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可減除免稅額的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原則上「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例外是「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所以兩個人各自申報的情形有兩種:
一、分居。 這裡的分居不是單指兩個人分開住,而要符合財政部《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104年3月19日發布,全國法規資料庫沒有廢止標記)第2條的情形之一:
| 情形 | 要檢附 |
|---|---|
| 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 法院裁定書影本(法院宣告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 |
| 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法院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 法院裁定書影本(法院裁定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 |
| 因家庭暴力取得通常保護令 | 通常保護令影本(有效期間所屬年度) |
| 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 | 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有效期間所屬年度) |
二、離婚。 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而配偶該年度有所得者,辦理該年度結算申報時,可自行選擇與配偶分別或合併申報;離婚年度以前的其他年度,仍應合併申報。離婚何時生效,財政部74年8月14日台財稅第20553號函說明:兩願離婚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準,裁判離婚以判決確定時為準。
令文要處理的,正是這兩種各自申報之後,兩邊都把同一個孩子列為受扶養親屬的情況。
令文怎麼寫
財政部109年10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904583370號令(彙編114年版所得稅法第17條):
一、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符合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雙方離婚當年度及以後年度各自辦理結算申報,重複列報同一子女之免稅額時,由稽徵機關依下列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
| 順序 | 令文 |
|---|---|
| (一) | 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
| (二) | 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
| (三) | 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
| (四) | 衡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
第(四)項的「實際扶養事實」,令文寫「得參考下列情節綜合認定」:
1.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2.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3.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4.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5.其他扶養事實。
官方舉的兩個例子
南區國稅局(財政部全球資訊網,發布日期2026年9月14日)。 甲君與乙君113年離婚,乙君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兩人都列報扶養該子女。雙方沒有達成協議,國稅局查核時,甲君雖然提出支付學費及扶養費的資料,但乙君是該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所以認定由乙君列報。
高雄國稅局(頁面更新日期112年12月4日)。 甲君與乙君109年離婚,雙方同意未成年女兒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為乙君,甲君每月給付扶養費到女兒成年;110年度兩人都申報這個女兒的免稅額,因為沒有協議,國稅局認定該女兒由乙君行使權利義務、與乙君共同居住並由乙君照顧生活起居,所以由乙君列報。
兩個例子裡,付學費或扶養費的一方,都沒有勝過「有登記、有同住」的一方。這是例子顯示的結果,令文的順序是第(二)項在第(四)項之前。
讀這四個順序,要留意的地方
- 先有「重複列報」,才進入這個順序。 令文起首就是「重複列報同一子女之免稅額時」。兩邊都沒有重複,這個順序處理的不是那個情形。
- 協議是第一順位。 令文只寫「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沒有寫協議要用什麼形式、什麼時候做。南區國稅局2026年9月14日的新聞稿說,離婚後可就列報子女免稅額進行協議,國稅局「將優先據以認定」;北區國稅局2024年5月2日的新聞稿(財政部全球資訊網原頁面現已無法開啟,本文讀的是網路時光機2024年5月2日的存檔)則提醒,離婚夫妻「應先就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進行書面協議,以避免日後爭議」。書面是國稅局的建議,不是令文的要件。
- 第(二)項只寫了「登記之人」。 民法第1055條規定,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如果登記為雙方共同,令文怎麼接續沒有寫,官方也沒有進一步說明,本文不代為臆測。兩邊都沒有登記時,從順序排列看會往下一步〔推算〕,令文沒有明寫。
- 同居天數寫的是「課稅年度」。 令文沒有說同居天數怎麼計算、要附什麼證明;年度中換住所、孩子在兩邊輪流住的算法,官方沒有說明。
- 付錢只是第(四)項五個情節之一。 「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是第3點;前面還有日常照顧與人身安全、管理或陪同完成義務教育與才藝學習。
- 令文的單位是「同一子女」。 令文寫的是認定「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沒有寫一個孩子的免稅額可以由兩人分攤。有多個孩子時,令文沒有寫一定要全部由同一人列報;各報不同孩子時,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的「第1名」「第2名以上」各人怎麼排,我查到的官方文件只有金額規定和同一人列報多名子女的例子(高雄國稅局2026年2月12日新聞稿),沒有逐一說明,請洽國稅局。
免稅額之外:特別扣除額跟著誰
這道令談的是免稅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和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節稅手冊伍、扣除額篇(115年10月7日更新)都寫成「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6歲以下子女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以及「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財政部107年5月2日台財稅字第10704567670號令(孫子女)和109年4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804661680號令(受監護人)也都是以已依第1款第4目列報該人的免稅額(受監護人那道令寫的是列為受扶養親屬)為前提,才准許減除這兩項特別扣除額。據此,國稅局認定誰列報某個孩子的免稅額,幼兒學前和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很可能跟著同一個人〔推算〕。令文本身沒有談這兩項特別扣除額,請洽國稅局確認。
115年度起,未成年子女的免稅額加五成,由101,000元變為151,500元。加五成是免稅額的一部分,所以誰得列報該子女,也影響這一筆增加額由誰申報〔推算〕,細節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加五成。
官方沒寫、本文不替你判斷的地方
- 協議要怎麼做、國稅局接受什麼形式的證明:令文沒有寫,北區國稅局建議書面。
- 雙方共同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時,第(二)項怎麼處理。
- 同居天數的計算與證明方式。
- 子女剛好在年度中成年、或年度中換由另一方照顧時,怎麼適用順序。
- 前配偶沒有申報時的處理,不屬於這道令的重複列報情形。
常見問題
我有按月付扶養費,為什麼國稅局還是可能讓前配偶列報?
令文的順序是協議、登記、同居天數,最後才是實際扶養事實;扶養費是第(四)項五個情節之一。南區國稅局例子裡的甲君提出了學費與扶養費資料,仍因乙君是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而由乙君列報。
兩個孩子,可以各報一個嗎?
令文以「同一子女」為單位,認定的是「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沒有寫多個孩子必須由同一人全部列報,也沒有禁止分開。雙方協議怎麼分,是令文第(一)項的範圍。分開列報時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排法官方沒有逐一說明,請洽國稅局。
離婚的那一年,還要合併申報嗎?
財政部66年9月3日函的說法:年度中離婚,而配偶該年度有所得者,可自行選擇與配偶分別或合併申報;離婚年度以前的年度仍應合併。這道認定順序要處理的,是各自申報後兩邊都列報同一子女的情形。
沒有辦監護登記,只是口頭說好孩子跟誰,會怎麼認定?
令文第(二)項寫的是有登記的人。口頭說好若雙方對列報有共識,可能落在第(一)項「雙方協議」〔推算〕,但令文沒有寫協議的形式,國稅局怎麼核認,請洽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建議用書面協議。
孩子已經成年,還適用這個順序嗎?
令文的第(四)項「實際扶養事實」包含「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顯示成年子女的情形也在令文的視野內;成年子女本身要符合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扶養的條件,才能列報免稅額,見節稅手冊叁、免稅額篇。個案請洽國稅局。
協議不成、對國稅局的認定不服,怎麼辦?
收到核定通知後不同意,程序見收到綜所稅核定通知不同意怎麼辦。南區國稅局宣導提醒的是事先協議,以及有疑問時洽國稅局。孩子由誰監護、扶養費怎麼分擔等民事問題,可洽法律扶助基金會(412-8518,手機加02)。
本文為一般性整理,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建議;令文與國稅局作法可能調整,請以財政部及國稅局最新說明為準。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