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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扣除額有哪些?配偶、子女、父母、喪葬費與身障扣除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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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稅務喵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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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額看的是家裡有誰、誰沒有拋棄繼承,還有哪些債務和稅捐在死亡時尚未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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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額每個案件都一樣,扣除額卻會因家庭而差很多。同樣 3,000 萬元的遺產,有配偶和子女的家庭可以多減幾百萬元,獨身者可能只剩喪葬費一項可扣。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列了 11 款扣除額,第 17 條之 1 另有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下依 115 年適用金額逐項整理,並標出最容易漏掉或被剔除的條件。

11 款扣除額與 115 年金額一覽

扣除項目115 年金額或計算方式主要條件
配偶553 萬元配偶未拋棄繼承
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 56 萬元未成年者每差 1 年加扣 56 萬元
父母每人 138 萬元父母健在且未拋棄繼承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每人再加扣 693 萬元限前三類中符合資格者
受扶養兄弟姊妹、祖父母每人 56 萬元須確實受被繼承人扶養
農業用地及農作物價值全數承受人 5 年內繼續農用
死亡前 6 至 9 年繼承已納稅財產80%、60%、40%、20%依年數遞減
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罰鍰、罰金實際金額附繳款書等文件
死亡前未償債務實際金額具有確實證明
喪葬費138 萬元固定金額,不必附單據
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費用實際金額直接必要者

前五項跟「人」有關,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拋棄繼承的人不適用;被繼承人如經常居住境外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前七項都不適用。後四項跟「錢」有關:稅捐、債務與執行遺囑費用要附文件證明,喪葬費則固定以 138 萬元計算,不必附單據。

配偶、子女、父母:以死亡時的家庭狀況為準

配偶扣除 553 萬元,一個案件一份。子女每人 56 萬元,未成年者按距滿 18 歲的年數每年加扣 56 萬元,施行細則第 10 條之 1 規定不滿 1 年的零頭以 1 年計。子女在死亡時已滿 18 歲,就只有基本的 56 萬元。

子女全部拋棄繼承、改由孫子女繼承時,扣除額不會因孫子女人數變多而增加。財政部的例子是 2 名子女全部拋棄、4 名未成年孫子女繼承,扣除額仍以原本 2 名子女可扣的數額為限。

父母扣除每人 138 萬元,條件只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法條沒有要求受扶養。這點和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父母的規則不同,後者的條件見綜所稅扶養父母怎麼列

身心障礙加扣與受扶養親屬的證明

配偶、子女或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嚴重病人,每人再加扣 693 萬元。施行細則第 10 條之 2 要求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或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兄弟姊妹、祖父母要能扣除,必須是「受被繼承人扶養」。細則第 10 條之 3 的定義是:兄弟姊妹未成年,或成年但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祖父母年滿 60 歲,或未滿 60 歲但無謀生能力。只是同住或偶爾給生活費,未必符合。

喪葬費固定 138 萬元,稅捐與債務要附證明

喪葬費扣除不論實際花多少,一律以 138 萬元計算,不必附收據。花得更多也不能多扣,花得少也不會少扣。

死亡前應繳未繳的稅捐可以扣除。財政部說明,死亡當年的地價稅與房屋稅,要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計算可扣金額:地價稅課稅期間是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房屋稅是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

死亡前未償的債務,例如房貸、信用貸款,須具有確實證明,通常是債權人出具、記載至死亡日尚未清償金額的證明文件。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可能最大的一項

被繼承人與配偶採法定財產制時,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婚後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遺產稅上,第 17 條之 1 讓納稅義務人把這筆請求權金額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2026 年 9 月修法寫入一項規則: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計算這筆扣除額時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財政部 2025 年的作業原則舉例,遺產 6,000 萬元、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 500 萬元、配偶自己的剩餘財產 4,000 萬元,可列報的扣除額是 1,250 萬元,但繼承人依民法實際要給付配偶的是 1,000 萬元。

列報後有後續義務:納稅義務人要在國稅局核發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 1 年內,把請求權金額的財產實際給付配偶;沒給付的部分,國稅局會在期滿次日起 5 年內追繳稅款。

申報時怎麼附文件

扣除額不會自動套用,申報書上要逐項列報並附證明。常見的對應文件是:繼承人戶籍資料(配偶、子女、父母)、身障證明、債務餘額證明、稅捐繳款書、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夫妻財產及債務明細表與計算表。完整清單與申報期限見遺產稅申報與應備文件

扣除額加上遺產稅免稅額後得出課稅遺產淨額,再套遺產稅稅率級距;整體順序見遺產稅怎麼算。遺產稅的扣除額和綜合所得稅的免稅額與扣除額是兩套制度,金額不能互相套用。

常見問題

配偶拋棄繼承,還能列配偶扣除額嗎?

不能。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配偶、子女、父母、身障與受扶養親屬扣除。拋棄繼承前要一併評估對遺產稅的影響。

子女 17 歲半,可以加扣多少?

距滿 18 歲還有半年,不滿 1 年以 1 年計,所以是基本 56 萬元再加扣 56 萬元,合計 112 萬元。以被繼承人死亡日時子女的年齡計算。

喪葬費實際花了 200 萬元,能多扣嗎?

不能。第 17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喪葬費以 138 萬元(115 年金額)計算,與實際支出無關。

被繼承人生前的醫藥費欠款可以扣嗎?

死亡前已發生、尚未清償的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可以列為扣除額。醫院或債權人出具的欠款證明是常見文件,能否認列以國稅局審核為準。

扣除項目多、又涉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建議請會計師試算,或撥 0800-000-321 向國稅局確認應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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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遺產及贈與稅法(民國 115 年 9 月 11 日修正公布)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第17條第1項: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加扣)、父母、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加扣、受扶養兄弟姊妹祖父母、農業用地、死亡前6至9年繼承已納稅財產遞減扣除、死亡前應納稅捐罰鍰罰金、未償債務、喪葬費、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 第17條第2項:拋棄繼承者不適用第1款至第5款扣除;境外國民或非國民不適用第1款至第7款
    • 第17條之1: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得申報扣除;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於計算扣除數額時視為現存財產;未於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者,稽徵機關於期滿次日起五年內追繳
  2. 115年度遺產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 2026-09-24
    • 115年適用:配偶55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56萬元(未成年每年加扣56萬元)、父母每人138萬元、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每人693萬元、受扶養兄弟姊妹祖父母每人56萬元、喪葬費138萬元
  3.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第10條之1:距屆滿成年年數不滿一年以一年計
    • 第10條之2: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應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或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 第10條之3:受扶養兄弟姊妹、祖父母之定義
  4. 3503 第一順序繼承人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2026-09-24
    • 子女全部拋棄繼承由孫子女繼承時,扣除金額以原來子女可扣除數額為準
  5. 3508 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喪葬費多少?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2026-09-24
    • 喪葬費不論實際發生多少一律以138萬元計算,不須附證明文件
  6. 3510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繳納之稅捐,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2026-09-24
    • 死亡年度地價稅、房屋稅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比例自遺產總額扣除
  7. 財政部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財政部賦稅署 · 2026-09-24
    • 以遺產6,000萬元、擬制遺產500萬元、配偶剩餘財產4,000萬元為例,可列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1,250萬元,繼承人應實際給付1,000萬元
  8.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剩餘財產差額應平均分配,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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