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扣除額有哪些?配偶、子女、父母、喪葬費與身障扣除一覽
扣除額看的是家裡有誰、誰沒有拋棄繼承,還有哪些債務和稅捐在死亡時尚未付清。

免稅額每個案件都一樣,扣除額卻會因家庭而差很多。同樣 3,000 萬元的遺產,有配偶和子女的家庭可以多減幾百萬元,獨身者可能只剩喪葬費一項可扣。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列了 11 款扣除額,第 17 條之 1 另有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下依 115 年適用金額逐項整理,並標出最容易漏掉或被剔除的條件。
11 款扣除額與 115 年金額一覽
| 扣除項目 | 115 年金額或計算方式 | 主要條件 |
|---|---|---|
| 配偶 | 553 萬元 | 配偶未拋棄繼承 |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每人 56 萬元 | 未成年者每差 1 年加扣 56 萬元 |
| 父母 | 每人 138 萬元 | 父母健在且未拋棄繼承 |
|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 每人再加扣 693 萬元 | 限前三類中符合資格者 |
| 受扶養兄弟姊妹、祖父母 | 每人 56 萬元 | 須確實受被繼承人扶養 |
| 農業用地及農作物 | 價值全數 | 承受人 5 年內繼續農用 |
| 死亡前 6 至 9 年繼承已納稅財產 | 80%、60%、40%、20% | 依年數遞減 |
| 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罰鍰、罰金 | 實際金額 | 附繳款書等文件 |
| 死亡前未償債務 | 實際金額 | 具有確實證明 |
| 喪葬費 | 138 萬元 | 固定金額,不必附單據 |
| 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費用 | 實際金額 | 直接必要者 |
前五項跟「人」有關,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拋棄繼承的人不適用;被繼承人如經常居住境外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前七項都不適用。後四項跟「錢」有關:稅捐、債務與執行遺囑費用要附文件證明,喪葬費則固定以 138 萬元計算,不必附單據。
配偶、子女、父母:以死亡時的家庭狀況為準
配偶扣除 553 萬元,一個案件一份。子女每人 56 萬元,未成年者按距滿 18 歲的年數每年加扣 56 萬元,施行細則第 10 條之 1 規定不滿 1 年的零頭以 1 年計。子女在死亡時已滿 18 歲,就只有基本的 56 萬元。
子女全部拋棄繼承、改由孫子女繼承時,扣除額不會因孫子女人數變多而增加。財政部的例子是 2 名子女全部拋棄、4 名未成年孫子女繼承,扣除額仍以原本 2 名子女可扣的數額為限。
父母扣除每人 138 萬元,條件只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法條沒有要求受扶養。這點和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父母的規則不同,後者的條件見綜所稅扶養父母怎麼列。
身心障礙加扣與受扶養親屬的證明
配偶、子女或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嚴重病人,每人再加扣 693 萬元。施行細則第 10 條之 2 要求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或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兄弟姊妹、祖父母要能扣除,必須是「受被繼承人扶養」。細則第 10 條之 3 的定義是:兄弟姊妹未成年,或成年但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祖父母年滿 60 歲,或未滿 60 歲但無謀生能力。只是同住或偶爾給生活費,未必符合。
喪葬費固定 138 萬元,稅捐與債務要附證明
喪葬費扣除不論實際花多少,一律以 138 萬元計算,不必附收據。花得更多也不能多扣,花得少也不會少扣。
死亡前應繳未繳的稅捐可以扣除。財政部說明,死亡當年的地價稅與房屋稅,要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計算可扣金額:地價稅課稅期間是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房屋稅是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
死亡前未償的債務,例如房貸、信用貸款,須具有確實證明,通常是債權人出具、記載至死亡日尚未清償金額的證明文件。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可能最大的一項
被繼承人與配偶採法定財產制時,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婚後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遺產稅上,第 17 條之 1 讓納稅義務人把這筆請求權金額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2026 年 9 月修法寫入一項規則: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計算這筆扣除額時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財政部 2025 年的作業原則舉例,遺產 6,000 萬元、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 500 萬元、配偶自己的剩餘財產 4,000 萬元,可列報的扣除額是 1,250 萬元,但繼承人依民法實際要給付配偶的是 1,000 萬元。
列報後有後續義務:納稅義務人要在國稅局核發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 1 年內,把請求權金額的財產實際給付配偶;沒給付的部分,國稅局會在期滿次日起 5 年內追繳稅款。
申報時怎麼附文件
扣除額不會自動套用,申報書上要逐項列報並附證明。常見的對應文件是:繼承人戶籍資料(配偶、子女、父母)、身障證明、債務餘額證明、稅捐繳款書、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夫妻財產及債務明細表與計算表。完整清單與申報期限見遺產稅申報與應備文件。
扣除額加上遺產稅免稅額後得出課稅遺產淨額,再套遺產稅稅率級距;整體順序見遺產稅怎麼算。遺產稅的扣除額和綜合所得稅的免稅額與扣除額是兩套制度,金額不能互相套用。
常見問題
配偶拋棄繼承,還能列配偶扣除額嗎?
不能。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配偶、子女、父母、身障與受扶養親屬扣除。拋棄繼承前要一併評估對遺產稅的影響。
子女 17 歲半,可以加扣多少?
距滿 18 歲還有半年,不滿 1 年以 1 年計,所以是基本 56 萬元再加扣 56 萬元,合計 112 萬元。以被繼承人死亡日時子女的年齡計算。
喪葬費實際花了 200 萬元,能多扣嗎?
不能。第 17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喪葬費以 138 萬元(115 年金額)計算,與實際支出無關。
被繼承人生前的醫藥費欠款可以扣嗎?
死亡前已發生、尚未清償的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可以列為扣除額。醫院或債權人出具的欠款證明是常見文件,能否認列以國稅局審核為準。
扣除項目多、又涉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建議請會計師試算,或撥 0800-000-321 向國稅局確認應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