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過戶給自然人免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作農業使用得申請不課徵,未作農用再移轉要課
繼承或買賣農地時的土地增值稅:作農業使用移轉給自然人得申請不課徵,持有期間違規使用會在下次移轉補課。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39條之2第1項、第2項)
〔官方〕「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官方〕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期限內已恢復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三個條件
- 〔官方〕農業用地。
- 〔官方〕作農業使用。
- 〔官方〕移轉與自然人(不含法人)。
原地價怎麼算(第39條之2第4項、第5項)
〔官方〕89年1月6日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取得不課徵後再移轉應課徵時,以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89年1月6日後曾經課徵者,以最近一次課徵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
提醒(本文建議)
是否作農業使用需經主管機關認定;申請前向地政或農業單位確認,持有期間避免違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