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創辦人:謝銘元(艾克斯)| 媒體報導| 跟我交流

農地過戶給自然人免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作農業使用得申請不課徵,未作農用再移轉要課

首次發布:

文章署名:稅務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稅法與官方規定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繼承或買賣農地時的土地增值稅:作農業使用移轉給自然人得申請不課徵,持有期間違規使用會在下次移轉補課。

農地過戶給自然人免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作農業使用得申請不課徵,未作農用再移轉要課主題插畫
稅務喵文章主題插畫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39條之2第1項、第2項)

〔官方〕「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官方〕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期限內已恢復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三個條件

  1. 〔官方〕農業用地。
  2. 〔官方〕作農業使用。
  3. 〔官方〕移轉與自然人(不含法人)。

原地價怎麼算(第39條之2第4項、第5項)

〔官方〕89年1月6日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取得不課徵後再移轉應課徵時,以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89年1月6日後曾經課徵者,以最近一次課徵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

提醒(本文建議)

是否作農業使用需經主管機關認定;申請前向地政或農業單位確認,持有期間避免違規使用。

本站相關標籤

#稅務 #報稅的民眾 #文章 #觀念說明 #土地增值稅

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土地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39條之2第1項至第5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月24日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首頁 · 文章 · 關於本站 · 使用指南 · 資料查核日:2026-10-17

看完這頁,下一步

國稅局窗口、期限與公文以官方網站及正式書面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