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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計算:公式怎麼套?現金、房屋、土地三種試算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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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稅務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稅法與官方規定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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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看金額、房屋看評定現值、土地看公告土地現值。四個步驟加三個假設例,把贈與稅從頭算一遍。

贈與稅計算:公式怎麼套?現金、房屋、土地三種試算範例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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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只有一條公式,麻煩在每個欄位該填哪個數字。現金看實際轉出的金額,房屋看評定現值,土地看公告土地現值;受贈人繳掉的契稅和土地增值稅可以扣,同一年先前送過的又要加回來。

下面先把公式拆成四步,再用三個假設例實際算一次:單純送現金、房地一起送、送一筆金額較高的土地。所有金額採 115 年適用的免稅額與級距,實際稅額以國稅局核定為準。

四個步驟:總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9 條與臺北國稅局的說明,應納贈與稅的計算順序如下:

  1. 加總贈與總額:同一贈與人當年度應計入的贈與,依贈與時的時價合計。
  2. 減除免稅額:115 年為 244 萬元,每位贈與人每年一份。
  3. 減除扣除額:受贈人負擔的部分,以及受贈人繳納的契稅、土地增值稅。
  4. 得出課稅贈與淨額,乘以稅率減去累進差額,再扣掉同一年以前各次的應納贈與稅額與可扣抵稅額,就是這一次要繳的金額。

第 4 步的最後一段最容易漏。依第 19 條第 2 項,同一年第二次贈與時,要把前一次併回總額、重算全年稅額,再扣回先前已繳的部分,剩下的才是這次要繳的。

財產價值:現金照金額,不動產看現值

第 10 條規定,贈與財產以贈與時的時價為準;同條第 3 項再明定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的贈與稅問答,把常見財產的估價方式整理如下:

財產類型計入贈與總額的價值數字從哪裡來
現金、存款實際贈與金額轉帳紀錄、存摺
土地贈與時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持分地政機關公告的土地現值
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契稅稅單或房屋評定現值證明
上市、上櫃股票贈與日收盤價證券市場收盤資料
興櫃股票贈與日加權平均成交價證券市場當日成交資料
未上市櫃股票公司資產淨值公司財務資料

同樣一千萬元的財產,換成不同型態,進到公式的數字可能差距很大。公告土地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由政府依程序核定,和市場成交價各走各的;臺北國稅局的申報說明也要求,土地贈與價額以面積、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與持分三者相乘填報。

可以扣的兩類:受贈人的負擔、受贈人繳的稅

第 21 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施行細則第 18 條把範圍收窄:負擔要具有財產價值,而且已經履行或能確保履行;負擔內容是向贈與人以外的人給付、可認為是間接贈與者,不能扣;扣除額也不能超過該筆贈與財產的價值。

另一類在施行細則第 19 條: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的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實務上要留下受贈人付款的憑據,國稅局查證確由受贈人支付才准扣除。

範例一:只送現金 500 萬元

假設例:父親在 115 年 4 月轉帳 500 萬元給兒子,當年沒有其他贈與。

  • 贈與總額:500 萬元
  • 減免稅額:244 萬元
  • 課稅贈與淨額:256 萬元
  • 應納贈與稅:256 萬元 ×10%=25 萬 6,000 元

現金沒有扣除額可用,算式最短。若父親同一年又贈與女兒 100 萬元,這 100 萬元要併入總額重算,兩個孩子共用父親一年 244 萬元的額度。

範例二:房屋連同土地一起過戶

假設例:母親將一戶房地贈與女兒,贈與時土地公告現值合計 900 萬元,房屋評定現值 150 萬元。土地增值稅假設為 60 萬元;契稅依契稅條例第 3 條,贈與契稅為契價的 6%,契價依第 13 條以評定標準價格計,150 萬元 ×6%=9 萬元。兩筆稅都由女兒繳納並保存繳款證明。

計算項目金額
贈與總額(900 萬元+150 萬元)1,050 萬元
減:免稅額244 萬元
減:受贈人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與契稅69 萬元
課稅贈與淨額737 萬元
應納贈與稅(×10%)73 萬 7,000 元

如果這兩筆稅改由母親支付,財政部節稅手冊的算法是把代繳的稅款加進贈與總額,再同樣扣除契稅與土地增值稅,淨額變成 806 萬元,贈與稅 80 萬 6,000 元。兩種安排相差 6 萬 9,000 元,剛好是 69 萬元的 10%。

範例三:一筆 3,500 萬元的土地跨進第二級

假設例:父親把一筆公告土地現值 3,500 萬元的土地贈與兒子,兒子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假設為 250 萬元,父親當年沒有其他贈與。

  • 課稅贈與淨額:3,500 萬元-244 萬元-250 萬元=3,006 萬元
  • 淨額超過 2,811 萬元,適用 15%:3,006 萬元 ×15%-140 萬 5,500 元=310 萬 3,500 元

換成分段算法驗證:前 2,811 萬元按 10% 是 281 萬 1,000 元,超過的 195 萬元按 15% 是 29 萬 2,500 元,合計同樣是 310 萬 3,500 元。累進差額只是把分段計算壓成一行,兩種算法結果相同,級距細節見贈與稅稅率級距

這個例子只有土地,所以沒有契稅。契稅條例第 2 條但書規定,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的土地免徵契稅,契稅只落在房屋上。

算完贈與稅,還有三件事要一起看

第一,受贈的房地日後出售,房地合一稅的成本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是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父母當年的買價不能沿用。出售時的稅率與申報見房地合一稅 2.0 個人版

第二,贈與人若在贈與後 2 年內過世,贈與配偶、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會依第 15 條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已繳的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利息可以依第 11 條第 2 項扣抵遺產稅,扣抵額以增加的應納稅額為限。

第三,贈與與繼承的稅目、期限與日後出售的成本都不同,把兩條路並排比較,見房子贈與還是繼承。贈與稅的整體規則則回到贈與稅總覽

常見問題

受贈人可以自己出面繳贈與稅嗎?

法定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第 7 條)。只有贈與人行蹤不明、逾期未繳且國內無財產可供執行,或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才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這時的稅額仍按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時的規定計算。

房屋評定現值要去哪裡找?

臺北國稅局的申報說明,房屋贈與價值填契稅稅單上所載的評定現值,或贈與日的房屋評定現值;稅籍編號同樣可以從契稅稅單或房屋現值證明上找到。土地則填贈與時每平方公尺的公告現值。

送有房貸的房子,貸款可以從贈與額扣掉嗎?

若約定由受贈人承接貸款,屬於第 21 條「贈與附有負擔」的範圍。能否扣除、扣多少,要符合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條件,也就是負擔具有財產價值、已履行或能確保履行,且不超過該筆財產價值,最後以國稅局認定為準。

同一年第二次贈與,稅率會不會跳級?

會有可能。第二次申報時兩次贈與合併計算淨額,合計淨額若超過 2,811 萬元,就會進入 15% 的級距,再扣掉第一次已繳的稅額。完整的合併試算放在贈與稅稅率級距

以上數字皆為假設例,實際贈與價值、扣除額與應納稅額,以國稅局核定與官方最新公告為準;想先確認自己案子的算法,可撥國稅局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本站相關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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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遺產及贈與稅法(115 年 9 月 11 日修正)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第 10 條:贈與財產以贈與時時價為準,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 第 19 條:稅額計算與一年內二次以上贈與合併計算、減除已繳稅額
    • 第 21 條:贈與附有負擔者,受贈人負擔部分自贈與額扣除
    • 第 7 條: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
    • 第 15 條、第 11 條第 2 項:死亡前 2 年內贈與併入遺產及扣抵
  2.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第 5 條: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稅額仍按贈與人之規定計算
    • 第 18 條:負擔扣除之條件與上限
    • 第 19 條: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3. 公告115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財政部 · 2026-09-24
    • 115 年贈與稅免稅額 244 萬元,上次調整為 111 年
    • 115 年贈與稅課稅級距:2,811 萬元以下 10%、超過 2,811 萬元至 5,621 萬元 15%、超過 5,621 萬元 20%(附表)
    • 財政部於 2025 年 11 月 27 日公告
  4. 贈與稅常見問答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2026-09-24
    • 應納稅額=課稅贈與淨額×稅率-累進差額-同年以前各次應納稅額及可扣抵稅額
    • 土地填贈與時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面積與持分;房屋填契稅稅單所載評定現值
  5. 贈與稅電子申辦常見問題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 2026-09-24
    • 各類財產時價:土地、建物、上市櫃及興櫃股票、未上市櫃股票之估價方式
  6. 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由受贈人繳納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2026-09-24
    • 受贈人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可自贈與總額扣除,須提出確由受贈人支付之證明
    • 由贈與人支付時,代繳稅款加入贈與總額計算
  7. 契稅條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第 2 條但書: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 第 3 條:贈與契稅為契價 6%
    • 第 13 條:契價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8. 所得稅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第 14 條之 4:受贈取得房地之成本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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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文章 · 關於本站 · 使用指南 · 資料查核日:202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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