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土地增值稅計算:土地贈與誰繳、怎麼算與農地不計入贈與
送土地時,稅單是寄給收土地的人。速算表、持有年限減徵與農地 5 年列管一次整理。

土地一旦換了所有人,地方政府就會就這段期間的地價上漲課土地增值稅。買賣時由賣方繳,贈與時則反過來,由拿到土地的一方繳。很多家庭第一次送土地,是在地方稅稽徵機關的稅單上,才發現受贈的子女要先準備一筆錢。
這筆稅也會回頭影響父母那一側:受贈人繳掉的土地增值稅,可以從贈與人的贈與總額扣除,贈與稅跟著變少。稅率則依漲價倍數分三級,持有越久,高稅率部分減徵越多。
無償移轉由取得所有權的人繳
土地稅法第 5 條規定,土地有償移轉時,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原所有權人;無償移轉時,是取得所有權之人。同條第 2 項把無償移轉定義為遺贈及贈與等方式的移轉。所以父母把土地送給子女,稅單的納稅義務人是子女。
第 28 條但書另列出免徵土地增值稅的情形,包括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的公有土地,以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同法第 30 條之 1 第 1 款把這類情形寫成「各級政府贈與或受贈之土地」,指的是政府受贈私人土地;家人之間的土地贈與,仍依第 5 條由受贈人繳納。
漲價總數額:移轉現值減去調整後的前次移轉現值
依土地稅法第 31 條與第 32 條,計算方式可以寫成一行:
土地漲價總數額=申報移轉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消費者物價總指數÷100-土地改良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等
各項目的意思如下:
- 申報移轉現值:依第 30 條,在訂約之日起 30 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公告土地現值由地政機關每年 1 月 1 日公告。
- 前次移轉現值:這筆土地上一次移轉時核定的現值;規定地價後沒有移轉過的土地,用原規定地價。因繼承取得的土地再移轉時,前次移轉現值是繼承開始時的公告現值。
- 物價指數調整:依第 32 條,前次移轉現值要按政府發布的物價指數調整後,再計算漲價。
公告土地現值和地價稅用的公告地價是兩個不同的數字,差別見公告地價和公告土地現值差在哪。
稅率 20%、30%、40%,持有越久減徵越多
土地稅法第 33 條依漲價倍數分三級:漲價未達原地價 1 倍的部分課 20%,1 倍以上未達 2 倍的部分課 30%,2 倍以上的部分課 40%。持有超過 20 年、30 年、40 年,超過最低稅率部分的稅額分別減徵 20%、30%、40%。新北市稅捐稽徵處公布的速算表如下,a 為土地漲價總數額,b 為按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 稅級別 | 持有 20 年以下 | 超過 20 年 | 超過 30 年 | 超過 40 年 |
|---|---|---|---|---|
| 第 1 級:漲價未達 1 倍 | a×20% | a×20% | a×20% | a×20% |
| 第 2 級:1 倍以上未達 2 倍 | a×30%-b×10% | a×28%-b×8% | a×27%-b×7% | a×26%-b×6% |
| 第 3 級:2 倍以上 | a×40%-b×30% | a×36%-b×24% | a×34%-b×21% | a×32%-b×18% |
表中第一級不受持有年限影響,因為減徵只針對超過 20% 最低稅率的部分。長期持有的效果集中在漲幅大的土地上,漲價倍數越高、持有越久,減徵金額越明顯。
假設例:同一筆土地,持有 15 年與 25 年
假設例:父親把一筆土地贈與女兒,前次移轉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為 400 萬元,贈與時申報移轉現值 1,000 萬元,沒有改良費用。漲價總數額 600 萬元,是調整後原地價的 1.5 倍,落在第 2 級。
| 持有年限 | 速算式 | 土地增值稅 |
|---|---|---|
| 15 年 | 600 萬元 ×30%-400 萬元 ×10% | 140 萬元 |
| 25 年 | 600 萬元 ×28%-400 萬元 ×8% | 136 萬元 |
分段驗算:前 400 萬元漲價課 20% 為 80 萬元,其餘 200 萬元課 30% 為 60 萬元,合計 140 萬元。持有 25 年時,超過 20% 的那 20 萬元減徵 20%,少繳 4 萬元,結果 136 萬元。實際稅額以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定為準。
受贈人繳的土地增值稅,可以回頭扣贈與總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的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上例女兒繳的 140 萬元,可以從父親的贈與總額扣除,前提是能證明確實由女兒支付。
換算效果:贈與淨額若落在 10% 級距,每 100 萬元的土地增值稅可以少繳 10 萬元贈與稅。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節稅手冊把這一招列為「土地增值稅、契稅由受贈人繳納」。加上房屋時的契稅與整體稅費,見房屋贈與稅計算。
配偶贈與與農業用地:兩種可申請不課徵
夫妻之間贈與土地,可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 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等到這塊地下次移轉,計算基準會退回第一次不課徵之前的地價,中間累積的漲價一併計稅,稅負只是延後。
第 39 條之 2 則規定,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58 條要求,申請時要檢附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第 59 條規定稽徵機關核准後要註記列管。承受人在持有期間被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限期內恢復,再移轉時就要課徵。農業發展條例第 37 條也有相同的規定。
農地贈與繼承人,不計入贈與總額
贈與稅這一側另有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5 款: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第 1138 條的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另依第 6 款處理。
條件是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 5 年內要繼續作農業使用。未繼續農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或恢復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要追繳應納稅賦;受贈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第 2 項另規定,這類受贈農地自受贈之年起免徵田賦 10 年。
申報與繳納期限:各 30 天
土地稅法第 49 條規定,權利人及義務人應在訂定契約之日起 30 日內,檢附契約影本等文件,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稽徵機關在收件後 7 日內核定稅額並送達稅單。第 50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收到繳納通知書後 30 日內繳納。
繳完土地增值稅,才能向地政機關申請移轉登記;第 51 條也規定欠繳土地稅的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土地增值稅屬地方稅,和國稅的贈與稅走不同的申報入口,見報稅網站有三套。贈與稅本身的申報期限與文件,見贈與稅申報流程。
常見問題
贈與自用住宅的土地,可以用 10% 的自用住宅稅率嗎?
不能。土地稅法第 34 條的 10% 稅率限於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地方稅務局說明,贈與移轉不是出售,父母與子女、祖孫、兄弟姊妹之間贈與土地,即使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依 20%、30%、40% 的一般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另一種情形是雙方簽的是買賣契約,但因為拿不出付款證明,被國稅局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這時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地方稅務局說明仍可適用優惠稅率。
土地增值稅可以由父母代繳嗎?
稅單上的納稅義務人是子女,父母若替子女付這筆錢,等於又多送了一筆。財政部節稅手冊的例八就是這樣處理:贈與人自己支付的土地增值稅與契稅,先加進贈與總額,再照常扣除,算出來的贈與稅比子女自行繳納時多。
繼承的土地和受贈的土地,下次移轉時的原地價一樣嗎?
不一樣。依第 31 條第 2 項,因繼承取得的土地再移轉時,前次移轉現值是繼承開始時的公告現值,而且繼承移轉本身免徵土地增值稅;受贈的土地則在贈與時已課過一次,下次移轉以贈與時核定的移轉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兩條路的完整比較見房子贈與還是繼承。
除了土地增值稅,送土地還要繳什麼?
贈與人要就土地的公告現值申報贈與稅,受贈人繳的土地增值稅可以扣除;單純送土地不課契稅,因為契稅條例第 2 條但書對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的土地免徵契稅。贈與稅的免稅額與申報規則見贈與稅總覽,土地增值稅的稅額與不課徵申請,可洽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贈與稅的個案問題,可撥國稅局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