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買的東西,營業稅進項都能扣嗎?營業稅法第19條:交際應酬、酬勞員工、自用乘人小汽車、非供本業使用及未取得合法憑證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應納或溢付稅額;第19條第1項: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憑證、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用、酬勞員工個人、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第33條:扣抵須取得載明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之憑證。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先看怎麼算(第15條)
〔官方〕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官方〕第15條第4項:「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
不得扣抵的五種(第19條第1項)
〔官方〕第19條第1項:營業人下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官方〕第1款: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 〔官方〕第2款: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 〔官方〕第3款:「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 〔官方〕第4款:「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 〔官方〕第5款:「自用乘人小汽車。」
〔推論〕請客戶吃飯、送客戶的禮盒屬第3款;尾牙抽獎送員工的家電屬第4款;公司買來給主管代步的轎車屬第5款。這些發票上的5%營業稅,都不能拿來扣。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當期銷項稅額10萬元;進項發票稅額共6萬元,其中送客戶禮盒稅額5,000元、尾牙獎品稅額3,000元:可扣抵的進項稅額=6萬-5,000-3,000=52,000元,應納稅額=10萬-52,000=48,000元。
〔本文自行計算〕若誤把8,000元也扣抵,應納稅額會少算8,000元,就是短漏報的金額。
憑證要合格(第33條)
〔官方〕第33條: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憑證,包括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以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推論〕買東西時沒有打上公司統一編號,就不符合第33條,依第19條第1項第1款不得扣抵。
兼營免稅(第19條第2項、第3項)
〔官方〕第19條第2項:「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官方〕第19條第3項: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每期申報前(本文建議)
- 進項發票依用途分類,交際、員工福利、自用小客車另外列
- 買東西時確認發票有公司統一編號
- 個案可撥0800-000-321洽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