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券、分期付款、自動販賣機的發票什麼時候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商品禮券出售時開立、現金禮券兌付貨物時開立;第18條:分期付款於約定收取各期價款時開立;第15條:未滿50元得按日彙開,但電子發票與收銀機不適用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以貨物或勞務交換者於換出時開立;第13條:推銷人員攜帶貨物銷售者於銷售時開立;第14條第1項:商品禮券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現金禮券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第2項:約定由其他特定營業人承兌者,由承兌營業人兌付時開立;第15條第1項:每筆未滿50元得免逐筆開立,每日營業終了按總金額彙開;第2項:電子發票、收銀機、自動販賣機等不適用;第18條:分期付款除第一期一次全額開立外,於約定收取各期價款時開立;自動販賣機於收款時彙總開立,食品飲料停車費應逐筆開立;第23條第1項:遺失空白發票應即日申報核銷。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商品禮券與現金禮券開立時點。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禮券(第14條)
〔官方〕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
〔官方〕第2款,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第2項:現金禮券訂明與其他特定之營業人約定憑券兌換貨物者,「由承兌之營業人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官方〕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舉例:公司向賣場購買80萬元商品禮券,賣場於銷售時開立80萬元發票,員工兌換時不須再開;若是現金禮券,銷售時免開,員工兌購商品時才開立給兌購人。
分期付款與自動販賣機(第18條)
〔官方〕第18條第1項: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除於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一次全額開立外,應於約定收取各期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官方〕第18條第2項: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收款時按實際收款金額彙總開立;但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或機器已具備自行列印發票功能者,應逐筆開立交付買受人。
〔推論〕分期付款的時點看「約定收取」日,不是實際收到錢的日子。
交換與推銷員(第12條、第13條)
〔官方〕第12條:「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於換出時,開立統一發票。」
〔官方〕第13條:營業人派出推銷人員攜帶貨物離開營業場所銷售者,應由推銷人員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交付買受人。
未滿50元(第15條)
〔官方〕第15條第1項: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五十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筆開立;但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按其總金額彙開一張統一發票,註明「彙開」字樣。
〔官方〕第2項:以電子方式開立電子發票、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收銀機收據、以自動販賣機銷售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遺失空白發票(第23條)
〔官方〕第23條第1項: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者,「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
〔官方〕第21條第1項: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對照(推論)
〔推論〕面額500元、可兌換任何商品的禮券是現金禮券:賣出時不開,顧客來兌換時開。寫明憑券兌換一個蛋糕的則是商品禮券:賣出時就開。
〔官方〕臺北國稅局提醒,未依規定開立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補開、補報、補繳,加息免罰。
對帳時(本文建議)
- 禮券依券面文字分成商品禮券與現金禮券兩類管理
- 分期合約的各期約定日列入開票行事曆
- 用電子發票者不適用按日彙開
- 個案撥0800-000-321洽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