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互贈土地要繳土地增值稅嗎?土地稅法第28條之2:得申請不課徵,再移轉時以原地價計算
夫妻之間贈與土地或房子:土地增值稅可申請不課,但只是延後;再賣時從原地價起算,並和自用稅率期間合併。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28條之2第1項)
〔官方〕「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是延後,不是免除
〔推論〕配偶贈與時不課,但下一次移轉時,漲價總數額從贈與前的原地價算起,等於把兩段漲價合併課徵。
再移轉時的配套(第28條之2第2項)
〔官方〕贈與人或受贈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支付的改良費用或增繳之地價稅,準用第31條減除或抵繳規定;申請適用第34條自用住宅稅率時,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期間,應合併計算。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先生原地價500萬元,贈與太太時現值800萬元(不課徵),太太日後以1,000萬元出售:漲價總數額從500萬元起算為500萬元(未扣減其他項目前),而不是200萬元。
贈與稅(本文建議)
配偶間贈與的贈與稅另見下方連結;土增稅與贈與稅是兩種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