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地稅是什麼?私有空地限期建築與逾期加徵2至5倍規定
土地空著不會自動被課空地稅。要先被認定為空地、劃入限期建築區並收到通知,逾期沒動工才會加徵,還可能被照價收買。

空地稅在法律上有很具體的門檻:土地要先被認定為「空地」,再由縣市政府劃定區域、報中央核定、通知所有權人限期建築,逾期沒有動工才可能加徵。只是一塊地沒蓋房子,不會自動出現在稅單上。
這篇從定義開始,依序說明哪些土地算空地、限期多久、加徵幾倍、逾期除了加稅還可能被照價收買,以及它和法定空地、荒地稅、一般地價稅的差別。
法律上的「空地」有兩種
《土地稅法》第 11 條把空地定義為私有及公有非公用的建築用地,並分成兩種情形:
- 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但仍未依法建築使用。
- 雖然有建築使用,但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到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的 10%,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
第一種是典型的「公共設施都到位了卻還空著」。第二種是地上只有低價值的簡易建物,例如老舊平房與基地地價相比明顯偏低,縣市政府仍可能認定屬於空地。兩者的前提都是「建築用地」,農業用地不在這個定義裡。
從限期建築到加徵空地稅的流程
空地稅不是一被認定就開徵,中間有一段法定程序。《平均地權條例》第 26 條與施行細則第 40 至 42 條把流程拆成幾步:
| 步驟 | 內容 | 依據 |
|---|---|---|
| 劃定區域 | 縣市政府視建設發展情形,劃定私有空地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的地區 | 《平均地權條例》第 26 條 |
| 區域條件 | 須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且沒有限建、禁建情事 | 施行細則第 40 條 |
| 中央核定 | 地區範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 施行細則第 40 條 |
| 限期 | 直轄市或省轄市 2 年、縣轄市或鄉鎮 3 年內請領建造執照開工 | 施行細則第 41 條 |
| 逾期效果 | 加徵地價稅基本稅額 2 至 5 倍的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 《平均地權條例》第 26 條、《土地稅法》第 21 條 |
表中的「逾期」有明確定義:施行細則第 41 條指土地所有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請領建造執照開工建築;已經請照開工,但沒有在執照核定的建築期限內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也算逾期。
也就是說,收到限期通知的所有權人,要在期限內真的申請建照並開工,而且後續如期完工。只做規劃、沒送件,或開工後停擺,都可能落入逾期。
加徵倍數由縣市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土地稅法》第 21 條規定,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應徵空地稅的土地,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 2 至 5 倍。實際倍數依施行細則第 42 條,由縣市主管機關視都市發展情形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計算基礎是「該宗土地」的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個別宗地的核計方式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為準。以假設例說明倍數的意義:若某宗土地的地價稅基本稅額是 10,000 元,加徵 2 倍就是 20,000 元,加徵 5 倍是 50,000 元,這筆空地稅另外加在原本的地價稅之上。
地價稅本身的算法,包括課稅地價與累進級距,見地價稅總覽。
逾期的另一個後果:照價收買與建照限制
《平均地權條例》第 26 條給縣市政府兩個選項:加徵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照價收買的程序規定在同條例第 28 條,政府公告並書面通知所有權人,受通知人應在通知送達次日起 50 日內繳交土地所有權狀等文件。
《平均地權條例》第 26 條第 2 項還有一項限制:被限期建築的土地,如果新建的改良物價值不到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的 50%,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想用低價值的簡易建物回應限期,會在請照階段就被擋下。
另依第 29 條,得照價收買的土地,自限期屆滿次日起,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停止受理申請建築執照。
和法定空地、荒地稅、囤房稅不同
空地稅和下列幾個制度的差異如下:
法定空地。 建造房屋時依法應保留的空地,財政部手冊說明房屋四周保留的空地即使沒有使用,仍應課徵地價稅;《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也明定,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不適用道路用地的免稅。它是否會被認定為空地稅的空地,要回到《土地稅法》第 11 條的要件與縣市政府認定。
荒地稅。 對象是閒置不用的農業用地。《平均地權條例》第 26 條之 1 規定,經限期使用或委託經營而逾期仍未使用者,按應納田賦加徵 1 至 3 倍的荒地稅,和建築用地的空地稅是兩套制度。
房屋稅差別稅率。 俗稱囤房稅,課的是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依《房屋稅條例》按全國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與土地是否建築無關,詳見房屋稅 2.0 屋主核對清單。持有稅與移轉稅的完整比較,可看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差在哪。
持有閒置建地,可以先確認的事
空地稅要經過縣市政府劃定、中央核定,再由縣市政府通知所有權人限期建築。想知道自己的土地有沒有被劃入限期建築地區,以土地所在縣市政府地政或都市發展機關的公告與通知為準。稅額計算的問題,可洽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或撥 0800-000-321。
被劃入之前,空著的建地照常按地價稅課徵。準備出售閒置土地時,當年地價稅由 8 月 31 日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負擔,見地價稅課稅基準日與年中過戶。
常見問題
我的土地一直空著,會被課空地稅嗎?
不會自動課。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26 條與施行細則,須先由縣市政府劃定區域、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通知限期建築,逾期未建才可能加徵。空著的土地在此之前照一般地價稅課徵。
空地稅最多加徵幾倍?
最多 5 倍。依《土地稅法》第 21 條與《平均地權條例》第 26 條,加徵地價稅基本稅額的 2 至 5 倍。實際倍數由縣市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限期建築的期限是多久?
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請領建造執照開工建築的期限,在直轄市或省轄市為 2 年,在縣轄市或鄉鎮為 3 年。期限內未請照開工,或已開工但沒有如期完工取得使用執照,都屬逾期。
空地稅和囤房稅是同一種稅嗎?
不是同一種。空地稅依《土地稅法》第 21 條與《平均地權條例》第 26 條,針對限期建築逾期未建的私有空地,加徵在地價稅基本稅額上;俗稱囤房稅的是房屋稅差別稅率,依《房屋稅條例》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的全國持有戶數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