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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該誰繳?土地稅法第3條:所有權人;設典權為典權人;分別共有按應有部分各自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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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稅務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稅法與官方規定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地價稅稅單寄給誰:所有權人、典權人、承領人、耕作權人,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的差別。

地價稅該誰繳?土地稅法第3條:所有權人;設典權為典權人;分別共有按應有部分各自繳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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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四種納稅義務人(第3條第1項)

  1. 〔官方〕土地所有權人。
  2. 〔官方〕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3. 〔官方〕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4. 〔官方〕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共有土地(第3條第2項)

〔官方〕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三兄妹分別共有一筆土地,各1/3,全筆地價稅9,000元(假設三人皆適用基本稅率且無其他土地):各自收到稅單約3,000元。〔推論〕實際各人稅額依各自地價總額與累進起點地價計算,可能不同。

繼承未分割(推論)

〔推論〕繼承後尚未分割、登記為公同共有的土地,依第3條第2項以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未推選管理人時的處理,另依稅捐稽徵法與相關規定,請洽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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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土地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3條第1項
    • 第3條第2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月24日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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